4、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自觉履行、期限履行、强制执行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知识点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一)特征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二)特有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知识点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1种具体行政行为略)
知识点三、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知识点四、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诉讼期限
不服行政复议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受理与审理
1.法院接到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不公开审理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组成合议庭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或涉及对款项的确定、认定确实有错的,可以判决变更。
(五)简易程序
适用实事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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