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点评】
此知识点理解掌握即可,注意并非所有项目都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而是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则需要履行相应手续。所以此环节并非招标基本程序中的必经程序。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注:不再要求资质)
1.可以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不得强制委托招标
3.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注: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招标人可以做的都可以代理)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注: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
(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重要】
1.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短不得少于20日
(5)《条例》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