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投标保证金同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投标截止前提交;
条款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开始,延续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止不合理,
改正: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其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条款5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末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利息在扣除招标代理费后退还不合理,
改正:应该是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向未中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全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材料原价=含税价格/(1+増值税)=6960/(1+ 16%)=6000元
运杂费=运距x收费标准=20 x 10=200元
运输保险费=材料原价x费率=6000 x 1%=60元;(运输保险费以原价作为取费基数)
采购及保管费=(6000+200) x 2.2%= 136.4元;(采购及保管费基数不包含运输保险费)
预算价格=全部相加=6000+ 200+60+136.4=6396.4元。
3.第二中标候选人不妥当;
理由:对中标结果有疑问,投标人应该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标人只有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才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去投拆。
调查结论不影响中标结果;
理由:工程已竣工验收说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故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不存在"在建问题〃。未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中销号,不影响中标结果。
4.不妥一:初步设计无法确定准确价格,发包人以暂列金额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不妥;
理由是初步设计无法确定准确价格,发包人应以暂估价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
不妥二:总承包单位参与投标,但末中标,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备确定合同。
理由是分包管理,应该是总承包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条款1不合理,理由是工程项目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进度支付中不能再扣质量保证金;
条款2不合理,理由是工程质量畺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条款3不合理,理由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期限是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