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简析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而在考试的内容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又是小伙伴比较头疼的知识点,为此今天我们就针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二者的区别进行分析。
一、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可知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具有暂时性的特点,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
二、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可知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本质的特征。具有着永久性,终局性特点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 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3)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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