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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继承法,你今天学了吗?

时间:2018-11-01 20:36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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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继承法,你今天学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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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继承法,你今天学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省直、市直、国考、省考的常识等)笔试中,婚姻和继承的考点越来越多,而且考法也越来越灵活。婚姻和继承的知识点相对于其他法而言比较简单,但是近几年出考题的方式越来越灵活,考点也越来越细化,因此大部分考生在做题的过程中经常会出错,所以今天就由中公老师给大家讲解关于继承方面的知识的分析和讲解。

继承包括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知识点一】法定继承的常考点是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继承法》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考题设置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这一考点,需要大家看清楚有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

法定继承的效力: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例一】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8年甲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3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 )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答案】C。解析:这道题涉及一个知识点代为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甲先于王某夫妇死亡,所以由甲的女儿代为继承王某的财产,女儿享有继承权,甲的妻子作为丧偶儿媳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没有继承权,所以有权继承的是女儿丙和王某的妻子。

【知识点二】遗嘱继承常考的继承的形式,包括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考点:1.五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高,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当事人做出的后一份遗嘱为准。2.其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3.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所立,如果危及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例二】一年半之前,孙某病危时曾当着2个儿子和4位医护人员的面说我死后家里的一切都留给大儿子,后因抢救治疗,孙某病愈出院。一年半后,孙某的旧病复发死亡。孙某的大儿子把孙某的财产全部占为己有吧,理由是父亲之前留下的遗嘱。孙某的口头遗嘱( )

A有效 B无效

C由大儿子告知亲属后有效 D经医护人员见证后有效

【答案】A。解析: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所立,如果危及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孙某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是半年后病愈出院,应当改变形式而没有改,所以孙某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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