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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提着“民事纠纷”找衙门

时间:2018-11-19 22:00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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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提着“民事纠纷”找衙门》,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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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等,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涉及的考点,即一般地域管辖。

一、 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

要点提示: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不算。判断是否构成经常居住地时,须同时满足一个积极要件和一个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指起诉时仍住在这里,且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消极要件指不是看病就医。

例题:张三的住所地在A市B区,2016年2月,张三前往B市C区开了一家超市并长期居住在超市顶层的阁楼里。2017年6月,因为市容改造,张三的超市被划入房屋拆迁的范围,于是张三关闭了超市并前往B市D区的北方烹饪学校学习烹饪。2017年9月,居住在A市B区的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返还借款5万元。本案应当由哪一法院管辖?

A、 A市B区法院管辖

B、 B市C区法院管辖

C、 B市D区法院管辖

D、 A市B区法院或B市C区法院管辖

【答案】A。解析:本题时间和地点较多,此时需要静下心来,不要被题干中的多余信息干扰,先定位李四起诉时张三的居住地在哪,根据题干可知被起诉时张三住在B市D区,且该地仅居住了3个月,因此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张三在B市C区居住了一年四个月,但是起诉时已经不在该地,因此不符合经常居住地的两个要件。没有经常居住地时以住所地为所在地,因此张三的所在地为A市B区,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被告和原告所在地均不明确:原告就被告

(一)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仍原告就被告。但是究竟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还是被监禁地,取决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时间是否超过1年;

(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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