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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事业单位知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辨析(2)

时间:2019-01-24 22:06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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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并不要求单位对于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即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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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并不要求单位对于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即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的是非法的公共财物,也成立贪污罪。故A项正确;根据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该性质款物的,成立贪污罪。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贪污罪。故C项正确。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乙非法获取的财产不是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因此不成立贪污罪。乙多报青苗数,使农民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并自己分得10万元的行为,应成立诈骗罪的共犯。故D项错误。综上,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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