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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时间:2019-03-04 17:56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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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再现】中学生贾某在暑假时到张某开的饭店帮忙,张某答应到假期结束时将给其一千元报酬,假期结束时,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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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讲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真题再现】中学生贾某在暑假时到张某开的饭店帮忙,张某答应到假期结束时将给其一千元报酬,假期结束时,张某以贾某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事业单位】

A.贾某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B.贾某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数额应由其和张某共同协商

C.贾某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贾某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中学生贾某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张某索要报酬的行为系纯获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此外,参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报酬数额方面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加以确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真题在现】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公司签订20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共同决议。后王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李某签订一份金额为300万元的合同,王某的行为:(省直事业单位)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六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题中未告知相对人李某主观是否存在恶意,结合题干情景,推定其善意不知情。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签约,根据立法精神,虽然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但立足于保护善意的法律思想,该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内部关系方面,该公司对李某承担了民事责任,可以向王某予以追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方法总结】: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方面考查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自然和法人。分析自然人时,一方面要把握年龄段,切忌将其与刑事责任年龄淆,另一方面注意从题干考虑自然人精神状况;分析法人时,首先,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概念,法人不是人,是一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其次,法定代表人可以以法人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对外代表行为的责任承担由法人承担,超出公司章程的行为就内部关系而言,法人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你懂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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