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谈速裁程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的刑诉法规定了速裁程序,本着追求效率价值的同时秉持公正的司法理念,速裁程序的规定可以说是迎合了当前快节奏社会生活的趋势,也缓解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巨大压力。与此同时,也给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心力。对于保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就速裁程序的三大意义进行简要的说明,供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点:提升审判工作效率,缓解案件挤压难题
在司法实务中,案件的审判需要保证效率和公正,因此时间的花费是在所难免的,当前则存在大小案件都要花费同样的时间进行审理,以此来保证案件适用法律上的正义性,甚至害怕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时间的质疑。这很明显是观念上的问题,需要作出转变,小案件往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简单,保证公正的工作无需过多进行,只要保证程序不出问题,可以有效避免错案的出现。速裁程序完美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把更多的精力花在大案,要案上,这也是维护社会法治信仰的关键一环。
第二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早进入执行阶段
快速的审理程序意味着尽早的开始执行阶段,对于生命而言,时间是宝贵的财富。犯罪分子只要真心悔改,认真改造,仍然是这个社会的构成主体,仍然可以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速裁程序可以减少案件审理所花费的时间,让犯罪分子尽快开始改造,也就提供了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于改造工作意义也是非常重大
第三点:明确适用范围,并未单纯追求效率价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从上述法条可以发现,速裁程序的适用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例如,共同犯罪的案件,未解决附带民事诉讼争议的案件,可以说仍然保持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大程度的理性,体现法制建设的高度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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