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昆山龙哥案看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时昆山龙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舆论关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终警方确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高频考点,所以事业单位关于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第一,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必须有客观真实的不法侵害,昆山龙哥案中刘海龙拿着砍刀刺向于海明,对于于海明而言,不法侵害客观真实发生的,第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本案中,刘海龙返回车上拿出砍刀一直砍向于海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防卫意图: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海明是为了保护自己人身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第四: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于紧急避险主要的知识点,本案中于海明是针对刘海龙本人采取防卫行为的,第五,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要损失。以上五点同时具备就构成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的是正当防卫,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只是限度方面有区别,另外四点需要同时具备。昆山龙哥案中就是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对于事业单位而言,特殊正当防卫是高频考点。考生备考时一定要注意理解学习此处的知识点。
【例题】下列情形中,乙构成正当防卫的是()
A. 甲持刀追杀乙,乙跑回家中后,在家思考再三,觉得忿忿不平,于是两天后乙拿刀将甲刺成重伤。
B. 甲放话要教训乙,乙回家拿刀将甲砍成重伤。
C. 甲持刀追杀乙,乙在逃跑的时候抢过行人丙的摩托车,造成丙小腿骨折
D. 甲持刀追杀乙,乙奋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不小心造成甲重伤。
【答案】D。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D构成特殊正当防卫。A和B不法侵害还未开始,C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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