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 ”》,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例题:
某工厂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针对工商局做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B、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C、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
D、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在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中选择一种
此题考察知识点就是“一事不再罚”制度的内涵。某工厂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一事不再罚的要求,工商局不得对某工厂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至于是否存在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所不问。本题中,工商局对其罚款5000元,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所以答案应该是C。
学习一事不再罚制度,还需要掌握另一个相似概念,即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已经依法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不得依据同样的诉讼请求重新起诉,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
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的区别如下:
1、 适用范围不同,一事不再罚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一事不再理适用于诉讼领域;
2、 适用主体不同,一事不再罚的适用主体为行政执法者,一事不再理的适用主体为人民法院;
3、 存在依据不同,一事不再理由《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理来源于诉讼法学理论;
4、 适用目的不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设置是为了限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权力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一事不再理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而影响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通过上述题目的分析和总结,相信大家对于一事不再罚和一事不再理两个制度应该能够区分清楚了。在今后复习备考中遇到的相似概念,远不止本文提到的两个,希望大家能结合题目和法条,认真分析,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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