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今天你“多管闲事”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省直、市直、国考、省考的常识等)笔试中,研究近几年的省直考试真题我们会发现,省直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只要涉及到一些知识点都会考察的很细,而且民法中无因管理考察的频率越来越高,所以今天就由中公的讲师给大家讲解关于无因管理的分析和讲解。
【知识点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重点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义务。比如邻居出差前,委托老张帮他养几天狗,这个时候就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有了委托的法定义务,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里的“他人”指的是特定的人。
3.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例一】下列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老张把邻居老王的牛当作自己的牛来养
B老张见邻居家失火,怕殃及自家,用灭火器救火
C老张自愿清扫门前的积雪
D老张见门前下水道井盖被盗,致使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盖上
【答案】BD。解析:误将他人事物当做自己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故不选A。B既有为自己谋利益的意思也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所以B也构成。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老张自愿清扫门前的积雪,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受益,所以不选C。所以本题选BD。
【知识点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a.必要费用及利息。(例如老师出差,老王帮我养了几天走失的小狗,老王所出的狗粮费、配种费等必要的费用)b.所遭受的损失。(够咬坏桌椅的费用)
【例二】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甲的腿部受损,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应赔偿甲腿部受损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腿部受损的损失,甲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腿部受损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腿部受损的损失,甲应赔偿乙丢失手机损失
【答案】A。解析: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所以乙抢救过程中,乙丢失的手机属于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所以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乙无需赔偿甲的腿部受损的损失,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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