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交警为震慑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规定发现、锁定闯红灯违法行为人,跟踪到家到单位,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让违法者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性。对此规定,有人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此举超越了法律对交警的执法授权,是越权行为,不应该提倡。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对闯红灯当事人进行处罚和教育,出发点是好的,但跟踪行为人到家到单位,超越了法律授权,对涉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必须纠正。
近年来,为了治理行人、电动车闯红灯行为,各地交警部门想尽办法,采取了多种治理办法进行治理,但“中国式过马路”、电动车闯红灯仍然屡禁不止。三亚交警为了达到治理效果,对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采取跟踪违法者到家中、到单位、组织家人和同事共同学习,可能比正常执法有效。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而追踪到家中、单位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的名誉、荣誉和精神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一人违规,组织当事人全家及单位同事集中学习,让任何不相关的人都接受带有强制性的惩戒式的强制教育,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三亚交警的这种“创新”做法,即使初衷是好的,效果也不错,但明显涉嫌违法,与“依法行政”相悖,必须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去!
解决行人过马路闯红灯、骑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是说服教育,二是严格执法并没有错,但必须依法而行。
一方面,交警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再根据违法情节及程度按照规定进行处罚,让所有人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但不能矫枉过正,更不能以不规范甚至涉嫌侵权的方式来“以暴制暴”。
另一方面,行人和骑电动车者出行要遵守交通法规,绝不能随心所欲。自己对自己行为要负责,违法违规必须主动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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