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A.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B.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A.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B.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自然人自己完成,也可由其他人代理。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1)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
(2)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法人的变更
1、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2、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
A.法人的合并。
a、兼并、吸收合并:A.B→A;
b、新设合并:A.B→C;
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人承担
B.法人的分立。
a、派生分立:A→A.B;
b、新设分立:A→B.C;
(2)组织形式的变更
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法人的登记
1、登记的概念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
。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2、登记的类型
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
(1)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名称、营业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3)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法人联营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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