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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考点总结:罚款情况总结!

时间:2020-07-06 13:09来源:执业药师课程百度云 作者:华宇执业中药师考 点击: 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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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2020年执业药师备考非常紧张,为了帮助各位执业药师考生备考,以下是整理的“2020年《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考点总结:罚款情况总结!”,具体内容如下,请考生查看! 罚

现阶段,2020年执业药师备考非常紧张,为了帮助各位执业药师考生备考,以下是整理的“2020年《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考点总结:罚款情况总结!”,具体内容如下,请考生查看!

罚款情况总结:

(1)79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 GCP 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80条: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3)82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83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5)84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制剂;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 1-3 倍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

(6)66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同 80 条(非法采购)

(7)67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属于无证经营

(8)72条:吊销印鉴卡的情况

(9)73条: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滥用 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10)51条: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假药罚。注意《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不符合省级批准标准的,按劣药论处。注意对比这两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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