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指税收负担应公平合理地分配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该原则被瓦格纳称为社会正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即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
(1)普遍原则。除特殊情况外,税收应由本国全体公民共同负担。在纳税问题上,不允许任何阶级、阶层'任何经济成分,任何个人或法人享有免税特权。当然,基于某种经济和社会原因,或依国际惯例,应予免税者除外。
(2)平等原则。指税收负担要公平合理地分配于社会各成员身上。现代社会的公平原则主要指平等原则。该原则具体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横向公平,二是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又称“水平公平”,是指对相同境遇的人课征相同的税收。横向公平有时也用课税的普遍性来解释,即在一个国家的税收菅辖权范围之内,要使税收普遍课征于一切应纳税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让任何人、任何企业有任何形式的免税特权。横向公平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①排除特权阶层免税;②自然人和法人均需纳税;③公私经济均等征税;④对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征税上一视同仁。不过,现行国家对公共法人和公益法人,对外国使节为避免重复征税而给予的免税,不被认为是违背横向公平要求的。
纵向公平,又称“垂直公平”,即对不同境遇的人课征不同的税收。判断“境遇”的标准,一般包括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
1)受益标准。受益标准是根据每个人从政府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其应承担的税收。根据受益标准,横向公平可以解释为从政府公共服务活动中获益相同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收,每一社会成员所承担的税收应与他从政府公共服务活动中能够获取的利益相等。纵向公平可以解释为根据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服务活动中获益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
2)能力标准。能力标准是根据每个人纳税能力的大小来确定个人应承担的税收。根据能力标准,横向公平可解释为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可解释为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当承担不同的税收。测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强弱,通常有三种标准:收人、财产和消费支出。
收人通常被认为是测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好的尺度。因为收人能决定一个人在特定时期内的消费和添增其财富的能力。收入多,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反之则小。收入一般是以货币收入来计算的,而许多纳税人可取得除货币收人之外的实物收入,对实物收入也应征税,否则,显然不够公平。纳税人的收人有多种来源,既包括勤劳收入,又包括不劳而获的偶然收人或其他收人。对不同来源的收人加以区分,予以不同征税,也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财产也可以被认为是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合适尺度。财产代表着纳税人独立的支付能力。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赚取收人,仅仅拥有财产本身也可使其产生某种满足;另一方面纳税人通过遗产继承或接受捐赠而增加的财产拥有量,的确会给其带来好处,增强其纳税能力。
消费支出可作为测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又一尺度。因为消费支出的多少,通常反映着一个人的纳税能力。消费支出多的,其纳税能力强;消费支出少的,其纳税能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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