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一、《土地管理法》重要法条
1、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解析】
1.这部分给一颗星,在三支一扶考试中,农村相关的法律考查较少,重要的是农村相关政策。
2.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允许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个人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没有处分权,只有土地的用益物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3.国家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但一定是要为了公共利益,例如国家要建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发生大的灾情,需要临时征用土地建指挥中心等。同时征用了这些土地要给予补偿(不是赔偿)。
4.土地用途: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
(2)建筑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城乡住宅、军事建设地等;
(3)未利用地,很难利用的土地,例如沼泽地、沙地、盐碱地等。
2、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解析】
1.城市的土地专属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两可: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村集体所有。
3.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给农民进行房屋建造的土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解析】
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规划期限由国务院来决定。因为土地是公用,归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
4、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解析】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原则“占用多少补偿多少”:例如占用了五百亩耕地,要在其他地方开垦五百亩耕地,同时不仅在数量上要相同,在耕地质量上也要相当,如果没有能力或者不符合要求,要交开垦费。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错误)。高产优质的耕地才是基本农田,是吃饭田、保命田。
3.基本农田(多选题考点):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兜底条款。
5、建设用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解析】
1.建设用地:
(1)只要涉及到基本农田,都要国务院批准才行。
(2)基本农田以外,超过三十五公顷,需要国务院批准。
(3)其他土地(林地、草地等),超过七十公顷,需要国务院批准。
2.考法:征收下列哪一种土地,需要省一级政府批准即可?例如,基本农田以外的二十五公顷的土地。
3.宅基地: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各个省份的宅基地标准不一样,例如山东省宅基地标准是 200 平米。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例如某人在农村有宅基地,在城市开饭店做生意很红火,便卖了在农村宅基地上盖的房子,后来饭店不干了,回农村再想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