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互联网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 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很难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点(如五官畸形、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 7 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带上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 170-187 厘米,且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 级体检合格证(67.417(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有关调整相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公告》(海船员[2010]306 号)。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 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都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都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式: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成绩计算方式: [实质上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百分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可以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可以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无法自己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可以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越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越7厘米,或虽在上面说的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可以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可以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纯粹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可以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可以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可以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很难治愈的皮肤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可以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带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可以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自不同的恶性肿瘤病史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八条 慢支,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九条 各自不同的原因致使的一叶肺不张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越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能超出2厘米(剑突下不能超出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导致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能超出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纯粹性脾大不能超出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可以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自不同的肝病病人。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纯粹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病人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自不同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常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导致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出现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可以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很难治愈的耳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很难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可以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可以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越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越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可以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可以录用。
下面这些内容就是现行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要求:摘取自《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中的人民警察职位标准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互联网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很难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点(如五官畸形、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带上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有关调整相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公告》(海船员[2010]306号)。内容拓展:现行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是按照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发〔2010〕82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卫生部、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特殊标准》没有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参考资料:公安机关体检标准百科、现行体检标准。
(一)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都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都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式: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成绩计算方式:
〔实质上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百分之100
1.身高体重:男性身高很多于165厘米,女性身高很多于160厘米;男性体重很多于50公斤,女性体重很多于45公斤。
2022年人民警察入职体检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3),矫正视力达到1.0(右、左眼分别不可以低于0.5)。
45公斤。
5厘米,女性身高很多于160厘米;男性体重很多于50公斤,女性体重很多于45公斤。
65厘米,女性身高很多于160厘米;男性体重很多于50公斤,女性体重很多于45公斤。
7.血常见:血常见检查正常。
8(右、左眼分别不可以低于0.3),矫正视力达到1.0(右、左眼分别不可以低于0.5)。
90毫米汞柱。
1000、2000、3000赫兹四个频率时听阈不能超出40分贝。
入职体检具体标准已经由公安部门公布,涵盖身体健康、视力要求、听力要求、口腔和耳鼻喉科方面的检查、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等多项检查项目。这当中,不良习惯和疾病史会成为体检的重点之一,如吸烟、酗酒等恶劣习惯还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人员均不满足入职条件。通过体检,可以保证招募出健康的人民警察,让他们为人民群众服务后可以更好地完成任务。
2023年入警对鼻科的要求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录用标准当中,包含:1、视力不小于4.8;
2、色彩感知,无色盲症;
3、容貌外观,无严重皮肤病;
4、肢体功能,无明显字体障碍;
5、听力正常、嗅觉正常;
6、身高体重,男性不小于1米7,体重不小于50kg,女性身高不小于1米6,体重不小于45kg;
7、无传染病等疾病。
最新人民警务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人民警务,公务员需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这样对人民警务,公务员还有我们全体国民是一个健康的保证。假设人民警务,公务员身体欠佳。在执行警务活动时,会受到影响!超级难执行正常的警务活动。因为这个原因,警务人员一定要健康良好。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很难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点(如五官畸形、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 乙肝病原带上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请问辅警体检有体重要求吗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是按照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发〔2010〕82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卫生部、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特殊标准》没有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1]目和标准》即行废止。[1]
中文名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效力
已废止,不可以再有效
分类
外科,皮肤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
检查标准体能测评TA说参考资料
检查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都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都者为过于瘦弱。
(一)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式: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成绩计算方式:
〔实质上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可以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可以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无法自己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可以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越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越7厘米,或虽在上面说的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可以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可以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纯粹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可以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可以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可以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很难治愈的皮肤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可以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带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可以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自不同的恶性肿瘤病史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八条 慢支,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九条 各自不同的原因致使的一叶肺不张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越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能超出2厘米(剑突下不能超出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导致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能超出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纯粹性脾大不能超出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可以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自不同的肝病病人。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纯粹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病人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自不同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常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导致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出现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可以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很难治愈的耳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很难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可以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可以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越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越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可以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可以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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