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虽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只能是且等待且接工程任务,不可能因噎废食。在当前的法律环境条件下,积极承接工程任务、同时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应当作为施工企业的一项长期的生产经营策略。
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的目的,就在于一旦《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并对招标人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索赔。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是签订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特殊的缔约方式。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情况:
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未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二是已基本具备招标的物质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招标;
三是应当招标但未招标;
四是虽然进行了招标但招标方式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至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下列均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是由于招标人的过错造成施工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投标人(承包人)参加投标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相关人员劳动工资、资料费、差旅费等;
二是投标人(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实施了相关准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临时设施费、人机料进退场费等;
三是投标人(承包人)基于对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的合理信赖而失去与第三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司法实务中,投标人(承包人)存在损失但若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的,人民法院对其诉求也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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