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华宇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华宇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2日
建督撤字〔2018〕9号
洛阳XX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周口市川汇区建设大道新建工程、南阳市镇平县中山街与紫金城路道路工程等2个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38号),你单位于2017年8月9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华宇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华宇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2日
建督撤字〔2018〕10号
郑州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江路(恒山路—新郑大道)施工工程和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经七路(平原大道—万全河路)施工工程等2个项目申报的业绩信息与实际不符;汤阴县精忠路等市政道路施工、绿化工程、永通河桥施工项目实际为2012年由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汤阴县长虹路东段顺直工程(光明路—华宇路)道路建设工程为2016年工程,且施工长度不符;汤阴县工经一路(复兴大道—振兴大道)、扁鹊路(阳光大道—山西中南部铁路大通道)道路及工横二路工程,工经一路标段承建单位为林州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腾飞大道建设工程实际施工长度为约857米,申报的4.402公里与实际不符;汝阳县郭木线(经七路—明镜路)建设工程,截至申报时,该工程尚未竣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35号),你单位于2017年8月10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华宇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华宇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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