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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时间:2018-09-11 13:15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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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们备考 税务师 的时间越来越少,考试时间临近,时光不待人。考生们要利用好有限的备考时间,争取发挥出无尽的可能,毕竟只要努力,时间会给你答案。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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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们备考税务师的时间越来越少,考试时间临近,时光不待人。考生们要利用好有限的备考时间,争取发挥出无尽的可能,毕竟只要努力,时间会给你答案。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可以学习借鉴。

【内容导航】

1.专有部分所有权

2.共有权

3.成员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专有部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1)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2.共有权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3.成员权

(1)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其事务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不论税务师考试这条路多么艰难,只要考生们坚定心中的信念,坚守初心,一路向前,就一定会成功,预祝大家考试顺利,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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