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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债的分类2

时间:2018-10-18 11:44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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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债法 【知识点】 债的分类2 债的分类2 1.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 (1)可分之债:债的整体给付可以分成数个独立的给付并且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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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债法

【知识点】债的分类2

债的分类2

1.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

(1)可分之债:债的整体给付可以分成数个独立的给付并且不损害其性质和价值,可分割履行。

(2)不可分之债:是指同一给付的标的不可分的复数主体之债,不可分割履行。

【举例】甲乙二人共同购买100台电脑,为可分给付;甲乙二人共同制作一件艺术品,为不可分给付。可分给付可分割履行,如先交付50台电脑、再交付50台电脑;不可分给付不能部分履行,如一件人体塑像,只交付一双手没有任何意义。

2.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所作划分

(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2)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

(3)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交付冰箱一台,但可以一台洗衣机代替。

3.根据两个债之间的主从关系划分

(1)主债:能够独立存在的债。

(2)从债:从属于主债并且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

【解释】从债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主债就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4.根据债的给付方法划分

(1)一时之债:只须一次给付即可完成的债。

(2)持续之债:以持续性给付为标的的债。

5.根据是否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划分

(1)自然之债: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之债。

(2)法定之债(广义):受法律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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