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象行政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行为的重要分类
行政行为的重要分类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2)抽象行政行为
从动态上讲,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从静态上讲,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对象的普遍性:其行为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③准立法性(针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④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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