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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9-01-25 12:22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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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考生对 税务师 考试并不了解,大家要利用好预习阶段了解考试内容以及考试科目,熟悉教材框架,为后续备考做好准备。 【内容导航】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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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考生对税务师考试并不了解,大家要利用好预习阶段了解考试内容以及考试科目,熟悉教材框架,为后续备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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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部分-民商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要点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占有、交付或登记)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

 

【举例】甲、乙共有一幢房屋:①根据公示原则,应当登记为甲、乙共有;②如果只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公信原则,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房屋为甲所有)不正确,但法律保护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交易的丙,承认物权变动的效果,即房屋所有权归丙,乙因此所受的损失应当向甲追偿。

2019年税务师考试报名还未开始,考生们可以先准备好报名所需要的资料,开始备考,等待报名入口开通后再开始报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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