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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部分-民商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要点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占有、交付或登记)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
【举例】甲、乙共有一幢房屋:①根据公示原则,应当登记为甲、乙共有;②如果只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公信原则,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房屋为甲所有)不正确,但法律保护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交易的丙,承认物权变动的效果,即房屋所有权归丙,乙因此所受的损失应当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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