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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法二》高频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时间:2018-07-30 14:57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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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补报名入口于明日开通,考生们要做好报考准备。华宇小编会持续为大家提供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内容导航】

1.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

 

定额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4800元)

 

核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

 

定额或定率扣除

 

(1)劳务报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800元或20%)

 

无扣除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3)其他所得(特殊情况除外)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1)限额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全额扣除:

①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或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特殊事业)

②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特殊渠道)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这条路一定不好走,考生们要贵在坚持,成功就在不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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