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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无效法律行为

时间:2018-07-30 15:38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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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税务师 考试补报名时间是7月25日到8月10日,没有参加上报名的考生要牢记哦。小编今天帮各位考生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内容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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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补报名时间是7月25日到8月10日,没有参加上报名的考生要牢记哦。小编今天帮各位考生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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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的特征

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1. 无效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确认,均无效

(3)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 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均属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且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民法总则》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总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效力

 

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

 

有效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有效

 

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未经其同意、追认的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免除债务)

 

无效

 

(3)受欺诈、受胁迫所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举例】甲是乙的代理人,受托采购一批药品。甲与丙签订协议,以15万元的市价购买丙手中一批即将过期的劣质药,事后丙给甲1万元的好处费。此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通谋虚伪行为”: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法。

【举例】甲为避免自己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与乙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出卖给乙,并为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可从两个角度判断:第一,规范的对象是法律行为;第二,其法律效果,要么直接规定为无效,要么表示为禁止性规定,常以“不得……”、“禁止……”等语言表述。

(7)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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