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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时间:2018-07-30 15:39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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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 税务师 考试补报名入口已于昨日开放,截止到8月10日,没有参加上报名的考生要牢记哦。小编今天帮各位考生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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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

1.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为有效法律行为,且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效力持续存在。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下列情形下,相应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举例】如对标的物的性质或数量产生错误认识,甲将实际价格1万元1只的手表,以1对手表1万元的价格出售。

如笔误、口误等,甲欲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一块手表给乙,但写给乙的信件中,因笔误将1000元写成“100元”。甲可撤销意思表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

【举例】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只普通花瓶,包装成古董花瓶,以高价卖给不知情的乙,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乙可主张撤销。

若甲自己不知该花瓶是假的古董,而应古董花瓶的价格出售给乙,事后乙经评估发现花瓶存假的,甲不构成欺诈,理由:甲没有欺诈的故意。

若乙是明知甲的欺诈行为,而仍然受让,事后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的,不予支持。理由:甲的欺诈行为并未使乙陷入错误认识。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

【解释】第三人作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履行辅助人。

【举例】《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甲与丙公司签订互保合同,约定由丙公司为甲向乙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甲的债务到期无力清偿,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时丙公司才得知甲的财务状况早已严重恶化,甲恶意隐瞒该事实骗取丙公司担保,丙公司若主张撤销,还必须满足“乙银行明知甲财务严重恶化而提供借款”的条件。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

【解释】第三人胁迫的情况下,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特别限制。理由:胁迫具有不能容忍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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