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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从“昆山杀人案”梳理正当防卫的考点

时间:2018-10-11 14:19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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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杀人案”于2018年9月1日落下帷幕。砍人者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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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杀人案”于2018年9月1日落下帷幕。砍人者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昆山杀人案”中涉及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以及司法系统的文职考试中属于高频考点。一般以单选、多选、判断的考查形式出现,但部分地区也会以主观题和材料题出现。考题的类型既有直接考查理论的试题,也有考查理解的试题,近两年偏重以案例形式出现考查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下面将结合案例梳理正当防卫的知识点。

“昆山杀人案”案情回顾:2018年8月27日晚21时30分许,于海明下班后骑自行车行至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驾宝马车的刘海龙一行在路口右转,驶向非机动车车道,并与于海明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击打途中砍刀掉落,后被于海明捡起反刺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9月1日下午5点,昆山警方宣告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刑法第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考试当中考生一定要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把握清楚,根据条件判断案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5个:(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在此强调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前防卫和时候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比如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均不构成正当防卫。(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此条件是正当防卫区别于紧急避险关键的不同之处。(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如遇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杀人案”即属于特殊防卫,于海明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刘海龙的死亡,但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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