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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测常识模块: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

时间:2019-03-20 17:00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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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可以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现就简易程序的适用做出探讨:

简易程序:

(一)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除上述简单案件以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起诉与审判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四)例外情况: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例题: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答案:C

解析:《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据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项应选。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B项中被告被监禁的情形并不属于此范围,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但共同诉讼的案件也可能存在人数少、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这样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D不应选。

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此条仅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不能进行反向选择,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可以协议选择用简易程序,但没有规定可以选择不适用简易程序)故A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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