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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23事业单位车补新消息,甘肃省事业单位工勤职称聘用规定新

时间:2022-09-26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考试题库 事业单位视频课程
甘肃省2023事业单位车补新消息

甘肃2023事业单位车补新消息?

按照现在甘肃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计划的具体安排,预估 7月份发上半年车补, 1月份发 下半年车补。现在河南和山东地区已经在相继发放车补了。但也不是全部岗位都可以拥有车补,教师和医生类事业单位就没有办法拥有车补。随着车补的增多,想必会有更多的大学生选择事业单位,这样也可能会造成报考事业单位的门槛将会变高,学历没有很好的学生只可以选择比较偏远的地区了。针对在职事业单位的员工的管理也会更严格

甘肃事业单位工勤职称聘用规定?

一、基本原则和开展范围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一定要遵守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请任职、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开展的详细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开展人员聘用制度的平日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开展。 聘用单位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工作,需要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各种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涵盖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根据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出现、任用。 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使用的务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非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六)聘用单位需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有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

甘肃事业单位有什么?

甘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医疗保证局。

有甘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等。

甘肃事业单位培训费标准?

按培训性质分为省委、省政府批准举行的培训项目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业务单位举行的培训项目两类,这当中,一类培训项目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二类培训项目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0元。

此外调整后的标准将会针对师资费(涵盖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在综合定额标准外独自核算。即讲课费按实质上出现的学时计算,每半天多按4学时计算。按照规定,讲课费(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才员每学时高不能超出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才员每学时高不能超出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500元。省外培训执行属地化培训费标准,确属情况特殊,一定要选择省外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报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后进行,培训费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标准。

甘肃事业单位工龄标准?

一、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工龄津贴按自己实质上工龄计发。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质上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自己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四、对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详细办法是:对参与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自己离退休前的实质上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目金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与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自己离退休前的实质上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多离退休费基数。

2023甘肃直事业单位有什么?

河西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甘肃中医院,甘肃肿瘤医院,甘肃妇幼保健院,甘肃人民医院,甘肃第二人民医院,甘肃第三人民医院,甘肃红十字血液中心,陇东学院,甘肃农业大学,兰州城市学院,甘肃工业大学等等都是省直事业单位啊。

甘肃直事业单位主要涵盖一以下哪些:

1、甘肃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2、甘肃地方史志办公室3、甘肃社会科学院4、甘肃科学院5、甘肃农业科学院6、甘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7、甘肃引大入秦工程管理局8、甘肃公共资源交易局9、甘肃广播电视总台

甘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23〕122号 10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个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各个相关机构: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改变事业单位各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个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真真切切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质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详细指导,稳步开展,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和事业单位自己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变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公告》(国办发〔2023〕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开展范围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一定要遵守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请任职、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开展的详细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开展人员聘用制度的平日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开展。 聘用单位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工作,需要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各种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涵盖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根据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出现、任用。   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使用的务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非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六)聘用单位需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有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   (七)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查的办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八)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发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九)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十)订立聘用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使用统一制式文本。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十一)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那天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聘用合同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岗位纪律;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面说的内容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早一点公告时限等内容。   (十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长不可以超越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四)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假设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连续工龄满25年;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10年;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一定要明确终止条件。   (十五)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可以低于3年。   (十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十七)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解答除聘用合同的早一点公告期作出约定的,早一点公告期不可以超越6个月。   (十八)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   (十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可以扣押各自不同的有效证件。   (二十)在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署合同的,单位给予其很多于3个月的找工作期间,找工作期间满后未调出的,需要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二十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署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十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2、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那天起就没有法律管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影响不了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还是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十三)聘用合同依法签署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也还是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聘用合同履行这个时间段,聘用单位需要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考查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查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十五)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对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需要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   (二十六)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具体内容的,需要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告另一方,另一方需要在20日内答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答复的,默认为同意变更。   (二十七)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八)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公告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规则和程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二十九)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需要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未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的,解除行为无效,聘用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十)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一)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公告聘用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三十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需要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需要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那天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默认为同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者是担负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标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适用第三十一条及本条上面说的规定。   (三十三)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产生的;   3、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三十四)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五)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3、4、5、6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消失: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六)聘用单位需要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十七)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需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三十八)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根据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默认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三十九)需要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根据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促进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需要早一点30日公告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已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和刚才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四十)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考查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没有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四十一)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一样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十二)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   五、违约和纠纷处理   (四十三)因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导致损害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四)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需要担负对应的责任。给对方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需要各自担负对应的责任。   (四十五)聘用单位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和支付经济补偿,给受聘人员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六)聘用单位聘用暂时还没有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需要担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导致的聘用不当,聘用单位可避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四十七)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可以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可以超越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质上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一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四十八)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四十九)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当事人可以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十)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六、附则   (五十一)本办法中受聘人员医疗期可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根据事业单位病假这个时间段工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5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以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对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五十三)本办法开展前签署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的,可按本办法变更或重新签署聘用合同。   (五十四)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五十五)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甘肃事业编制考试?

按照我省防疫形势,经综合研判并报人社部考试中心同意,因疫情因素推迟的“甘肃 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计划于 1月8日举行,现在针对相关事宜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笔试考试时间及科目具体安排

1月8日(星期六) 上午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个科目,两科满分都是150分。

二、考区设置

为减少人员跨区域流动,此次考试设置兰州、白银、武威、定西、平凉五个考区。这当中报考平凉市 事业单位考试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没必要重新选择考区,其他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须根据居住地就地就近重新选择考区。

选择考区时间: 12月15日(星期三)10︰00-12月20日(星期一)18︰00。

请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在线登录甘肃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官方网站(http://ks.rst.gansu.gov.cn),进入 “网络在线报名”栏目,选择 “甘肃 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输入登录账号用户名称密码在线登录报名系统,依次点击“现目前考试—甘肃 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省直)—在内容框中填写报考信息—考区更改—考区信息—笔试考试地址位置—选择后保存”进行选择考区操作。

没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选择考区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将默认选择兰州考区。

三、退费具体安排

为维护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利益,前期报名且成功的缴纳了本次费用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如果是因为个人因素不参与此次考试可申请退费。

退费时间: 12月15日(星期三)10︰00-12月20日(星期一)17︰00。

请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在线登录报名系统后,依次点击 “现目前考试—甘肃 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省直)/(平凉)—在线缴费—申请退费”进行申请退费操作。

退费申请但凡是提交默认为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放弃本次考试报名,没办法进行二次修改,本次考试报名的报名费用用原则上将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支付渠道退回。

未申请退费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默认为正常参与考试。

四、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时间: 1月5日(星期三)09︰00-1月8日(星期六)09︰00。

原10月23日考试准考证作废,未申请退费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请在线登录甘肃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官方网站(http://ks.rst.gansu.gov.cn),进入 “打印纸质版准考证”栏目,选择 “甘肃 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输入登录账号用户名称密码在线登录报名系统,依次点击“现目前考试—甘肃 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省直)/(平凉)—打印纸质版准考证—打印”重新打印纸质版准考证,并好好保存。

五、防疫要求

考试当天,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须出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纸质准考证、手机界面新“甘肃健康出行码”绿码和临近考试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检测体温正常(<37.3℃)才可以进入考点,证件、材料不全者,全部不可以进入考点。

请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随时关注甘肃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的新防疫注意事项和临近考试前注意事项。

六、咨询电话号码

考务咨询电话号码:0931-4810793、8525772、4810240

(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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