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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全文,2023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2-10-07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考试题库 事业单位视频课程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行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一定要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相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需要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需要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登记申请书那天起30日内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能登记的,需要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涵盖: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形。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需要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变更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那天起即获取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审查核验或者登记,已经获取对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可以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分级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需要涵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备案文件那天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在审批机关详细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故此,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的合法收入,一定要用于满足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一定要满足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定要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法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一定要执行国家相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需要自本规定实行那天起1年内依照本规定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2023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行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一定要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相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需要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3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需要经过相关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我们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开展方案;

  (五)组织开展。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需要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可以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涵盖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涵盖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还有与应聘岗位有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公布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需要通过竞聘上岗的方法出现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用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法,按照岗位的不一样特点,运用笔试考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式。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需要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点位置、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址位置;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大多数情况下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订立的合同,按照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应该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影响不了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还是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完全一样,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完全一样,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可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可以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导致重要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具体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不一样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这个时间段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请任职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工作人员需要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可以与事业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已经在接受审核查验、调查,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需要续延至对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需要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升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一样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15天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自己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质上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需要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帮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

  年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用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满足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 年考查结果纪录写入工作人员自己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查结果作为是不是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 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查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获取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长时间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四十六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还有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考查不可以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考查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那天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年考查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没有再产生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可以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默认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着遇。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需要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对应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该决定那天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那天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考查不合格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被撤销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原作出决定单位需要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需要自受理那天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时间限不可以超越30日。

  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碰见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回避事由的,相关人员需要回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

  (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查、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暂时还没有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导致损失的,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月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查评价、职业发展和激励保证、监督管束、退出、附则9章40条,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 5月28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编制管理,一定要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事业编制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国家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国务院于 4月25日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而制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

一部有关事业单位的党内法规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是一部有关事业单位的党内法规制度。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

时间

4月15日和 1月24日

法律政策类型

行政法规

发展历程

4月15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先后两次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分别是中央编办发[2023]15号和中央编办发[2023]4号,自 1月1日起开展。

1月24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

细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详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开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需要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获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可以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需要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详细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拟定相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登记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开展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举行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行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行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面说的事业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需要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举行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行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行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面说的事业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需要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一样层级单位联合举行的事业单位,由这当中层级高的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一样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行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可以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涵盖: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当中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先标志,需要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行单位,或者独自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需要使用满足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可以使用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导致欺骗或者导致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可以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没有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一样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情况特殊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核查验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后面。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可以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点位置需要是邮政可以送达的地点位置。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行事业单位的主要目标,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需要满足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还有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需要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获取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才可以申请登记;对已经获取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有关业务事项不可以超过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定程序出现,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获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现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可以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涵盖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担负民事责任的都财产的货币反映。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涵盖举行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证,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可以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需要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核查验、核准、发(缴)证章、公告信息。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相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查验,作出受理或者不能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需要即时作出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满足法定条件的,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能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都补正申请材料的,需要受理。

(三)审核查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申请人是不是满足规定的登记条件。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要利益的,需要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能登记决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还有需提交的都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满足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事业单位的,还需要提交举行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对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行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更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四十条 按照住所权属的不一样,需要分别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提交对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全部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需要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需要自受理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那天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还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信息内容,需要涵盖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变更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需要自产生依法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需要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目金额增多或者减少超越百分之20的,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一样,还需要提交其他对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对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需要自受理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需要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需要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那天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行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需要在举行单位和其他相关机关的详细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需要自成立那天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公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信息。债权人需要自首次公告信息那天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这个时间段,事业单位不可以开展相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相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公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信息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需要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公布注销登记公告信息。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那天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需要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活动时,需要向相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相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相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取的费用项目及标准、收取的费用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改变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结束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越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予以公告信息。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根据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有意或恶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丢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按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丢失或者损毁严重没办法查证证书详细内容的,公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信息,收回未丢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详细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根据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需要于每一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执行规定和本细则情况的年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事业单位对年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报告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规定和本细则相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报告时还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上一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越任职期限且未产生依法需要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四)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越有效期限且未产生依法需要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通过审核查验事业单位年报告和其他有关方法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不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不是根据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不是继续具备担负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不是继续具备有关登记事项想求的资质;

(五)是不是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越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不是在产生依法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质上使用的名称,涵盖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不是完全一样;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不是满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对事业单位年报告进行审核查验,通过审核查验发现问题的,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行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根据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报送并公示年报告或者年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能受理或者不能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导致重要损害的,不能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用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创造条件,达到与事业单位、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偏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能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需要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核查验、核准登记途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满足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一定要补正的详细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能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开展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登记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登记管理,未经同意私自收取的费用或者不根据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开展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未经同意私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法采用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需要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互联网传输等方法报送。

第八十四条 没办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行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 4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山岗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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