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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单位明细,山西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管理办法新

时间:2022-10-25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考试题库 事业单位视频课程
 山西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单位明细

山西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单位明细?

1、行政类事业单位。在去年党政机构改革后已经都完成清理。部分并入行政机关,人员随职能划转整体转隶机关,行政编制有富余,置换为行政编制,反之则保留参公现状。部分剥离行政职能改公益,人员除部分划转机关外,其他都随单位改公益,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过渡,待下一步分流安置。执法类事业机构现在没有统一的改革政策,人员基本保持现状不变,待未来明确。

2、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除部分因为职能相近或进行整合外,其余多数保持现状,机构、人员性质不出现改变。公益二类分三个改革方向:效益差的,主体职责是公益服务的,剥离收取的费用和经营职责改公益一类;效益大多数情况下,但能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保持现状;效益很好,主体职责是收取的费用和经营的,剥离公益职责改企。人员根据“编随事走、人随便走”分流安置,原则上不改变身份和编制。

3、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根据要求都转企,除少部分人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安置外,其余人员都随单位改企,人员剥离编制脱离体制,实行市场化管理。

山西事业单位职称聘请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和满足事业单位自己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改变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根据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还有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根据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需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第六条 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第六条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需要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 聘用单位凡产生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用考试、考查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按照需也可以请来相关专家参与。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一定要持有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查核验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情况特殊的人员可以延长,但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

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内部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一定要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签署聘用合同一定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一定要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早一点公告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时间(3年以下)、中长时间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长不可以超越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详细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够10年的人员,如自己提出,聘用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自己可提出辞职亦或是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署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签署聘用合同。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以按照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度大小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 按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要科技发明、奉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担负需要支付的对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考查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

第二十六条 考查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查工作实绩与考查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式。考查的主要内容要满足岗位的实质上需,根据岗位目标实行量化考查。

第二十七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查优秀等次人员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聘用工作组织按照年量化考查结果、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提出考查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考查结果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考查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查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按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也可调整其岗位或具体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对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及相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对应变更。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署后,当事人双方一定要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完全一样,并按原签署程序重新签署变更合同。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年考查或聘期考查合格,按照岗位需,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被撤销或受聘人员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规则和程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考查或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六条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受聘人员需要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就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领导人员聘请任职期满,或在聘用合同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或重要科研项目,如早一点解除合同,将给聘请任职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很大经济损失的,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有违反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担负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约定补偿;没有约定的,单位可以按照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百分之20的标准追偿。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改变,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满足第三十四条情形,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自己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四十五条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需要妥善安置受聘人员;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到对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时间计算。聘用单位中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同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实质上工作年限。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八章 未聘人员安置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因机构撤销、精简人员和不满足岗位要求、身体不适等因素未被聘用的为未聘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的待聘期限长不能超出1年。待聘这个时间段聘用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本单位内部调整或具体安排临时性工作,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

第五十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经培训还是没有能聘用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委托推荐期限长为1年。委托推荐期满还是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末聘人员在待聘期和委托推荐期不可以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不满6个月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发放,已满6个月的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80%发放。委托推荐期内,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50%发放。但工资发放数目金额不可以低于本地区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原固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因素不可以正常工作的未聘人员,经自己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在聘用单位内部早一点退岗休养。早一点退休这个时间段的待遇,由单位参照我省相关退休人员待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聘用制工作组织管理、详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聘用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开展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详细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开展。

第五十六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聘期考查、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聘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相关规定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当地同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山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的中心环节;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可以下等情况,接受上级人

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

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高职务档次控制。人事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原因,制定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和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按照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和地区、部门对不一样专业人才才需,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

宏观调控。 第五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责详细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还有高职务的设置,详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按照不一样类型事

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变动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目金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高职务设置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按照工作需,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

化的原则,要促进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促进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详细制定本单位各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

责、权限和详细聘请任职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请任职条件合理。

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23]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展意见》(国人部发[2023]87号)和中共山西委组织部、山西人事厅《有关印发〈山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办法〉的公告》(晋人字[2023]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开展细则。

一、 总则

1、《山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办法》规定开展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根据本开展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开展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内,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详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按照情况,只可以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这当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可以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种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担负的主要职能相完全一样的系列之一。各种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根据下列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没有编的,按不小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这当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百分之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质上岗位情况确定,以后渐渐规范到位。

(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小于岗位总量百分之50的前提下,按实质上需确定。

(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小于岗位总量百分之50的前提下,按实质上需确定。

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这当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这当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整个省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的确定,按照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整个省各种高等院校,根据《山西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晋人职通字[2023]58号)执行。省、市级党佼等参照执行。

(2)整个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山西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27号)执行。技工学校、县(市、区)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3)整个省中学、小学、幼儿园,根据《山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7]172号)执行。

(4)整个省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山西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控制单位(试行)》(晋人职字[1999]72号)执行。

(5)其它行业大多数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山西人事厅有关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晋人职通字[2023]61号)执行。这当中高、中、初控制比例调整详细内容查看附件一。

8、整个省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百分之10以内,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3:6。正高级岗位主需要在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中的辅系列岗位原则上没有设立置(另有规定者除外)。正高级内容各等级岗位设置办法及比比如下:

(1)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有岗随人定的特点,有关人员不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主需要在普通本科院校、重点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院所和勘查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还有人才技术密集的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中设置。成人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市属及以下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原则上没有设立置二级岗位。

省重点本科院校、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省重点科学研究院故此,及人才技术密集的省直体育、文化等规模很大的事业单位,按单位独自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2:3:5。

大多数情况下本科院校、省重点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还有人才技术密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3:6。

二级甲等医院,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还有其它市属可设置二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2:7。

(3)三级岗位主需要在专科以上高等院校、二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单位还有其他市属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中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没有设立置。高可设置三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4:6。

按上面说的控制比例统一汇总核准的正高级岗位,非常是这当中的二、三级岗位,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事业单位的发展需、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原因,在对应范围内统筹考虑,重点使用。

9、整个省各事业单位副高岗位,即五至七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2:4:4。

10、整个省各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即八至十级当中的控制比例为3:4:3。

11、整个省各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十二级为助理(师)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设置与管理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方法。

(1)省直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不一样等级岗位,按单位独自申报核准。这当中正高级岗位按本《细则》第8条第(2)、(3)款的相关要求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形,单位申报核准或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

(2)市属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等级岗位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形,可以按照单位独自申报核准或按县(市、区)、市主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这当中正高级岗位按市汇总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准。各市在单位汇总时,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汇总。

1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核准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直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各县(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汇总后,报所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本单位近一次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5、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申报核准所属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须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资料。

16、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核准途中,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结构比例测算得出的不够1的岗位余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归入对应层级和等级。

17、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内,按照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开展方案,根据《山西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要求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并经过县(市、区)、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备案后,才可以按对应岗位兑现工资待遇。这当中:市及以下所属单位二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结果,须由市政人事行政部门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须填写《山西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审查核验,并附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如相关人员对应任职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证书,计算机模块、职称外语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等。各个相关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耗费时长,高、中、初层级内高等级岗位暂无适合聘用人选时,可暂时空缺,对应增多低等级岗位职数。

四、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根据国家颁布发的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规定》和《山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暂行办法》(晋人职通字[1999]5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对应的职(执)业资格。

19、省各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时,要按照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质上情况,区别专业技术岗位不一样等级的任职年限,从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应担负的岗位职责和所获取的学术、技术业绩成果等方面,对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做出原则要求。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详细任职条件,由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在不小于国家和省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实质上在岗人员善和事业发展需自行制定。

20、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第一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可以聘用到对应层级内的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可以高于十一级。

山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暂行规定?

其一:编外人员聘用部门是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其实就是常说的说“谁聘用,谁负责”的处理原则,对编外人员和人事劳动管理做清理,原单位负责招聘,既然如此那,原单位也要担负责任,假设合并到新单位,可能会被清退 处理。

其二:对不可以再留用的编外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终止

编外人员是签有劳务派遣的合同工,假设被清退也不会强制解除合同更不会暴力开除,相关部门会对应根据要求妥善处置,根据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务派遣合同,补偿编外人员经济损失,对清退未再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由当地机构提供有关就业详细指导。

其三:严格控制数量

各个主管部门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针对编外人员有点多的单位,会作为有限处理对象,。

但是编外人员不会都被清退,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文件可以看得出来,可以按照事业单位情况和工作需求,会择优留用一些编外人员,假设单位有变更也会对应变更合同手续等。

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属于事业单位吗?

不属于,原来是事业单位,目前已经从组改制,成为企业。

目前大多数出版集团、出版社都是企业。

-上师文化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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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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