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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全文,新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27来源:华宇网校作者:历年真题 事业单位视频课程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行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一定要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相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需要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需要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登记申请书那天起30日内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能登记的,需要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涵盖: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形。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需要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变更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那天起即获取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审查核验或者登记,已经获取对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可以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分级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需要涵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备案文件那天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在审批机关详细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故此,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的合法收入,一定要用于满足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一定要满足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定要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法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一定要执行国家相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需要自本规定实行那天起1年内依照本规定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人事部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际上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为一至七级共7个等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共3个等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共3个等级。开展意见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涵盖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涵盖五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规定执行,详细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外单独研究制定。

人事部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开展意见明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等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5:5。

工勤技能

工勤技能岗位涵盖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这当中技术工岗位一至五级共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开展意见还规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开展意见同时对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做出规定: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查;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查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详细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详细指导、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详细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详细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单位运转效能、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对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满足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升专业水平的需。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升操作维护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质上需。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发展和工作需,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按照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涵盖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这当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实质上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一样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涵盖高级、中级、初级当中的结构比例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当中的比例)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内容框中填写岗位设置审查核验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开展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备案。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产生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按照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质上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以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相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需要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确定对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对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小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满足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偏违规行为,保证岗位设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验。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还有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不能确认岗位等级、不能兑现工资、不能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意见,结合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开展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那天起施行。

山东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原则。局机关和直属各个相关机构编外用工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只减不增、限制要求岗位、规范用人、变动管理、能进能出”原则,局编外用工人员数量控制在市委编办、区委编办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以内。

二、申报。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基层所确因工作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查核验、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局办公室起草编外用工使用计划需求,报区委编办核准。

三、招聘。编外用工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办公室按照区人力社保局的要求和规定组织开展。

四、合同签署。新招聘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聘用的编外用工,大多数情况下应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由分局委托金华市中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受聘编外用工签署《劳动合同书》,合同二年一签,新招聘的编外用工试用期为90天。试用期满后由用人科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编外人员试用期满考查表》,明确聘用或不能聘用人员的意见。局办公室对编外人员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考查,考查合格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查不合格根据本办法辞职条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平日管理。经考查合格被聘用的编外人员,其平日工作、上下班纪律、廉政预警及工作业绩考查等均视作正式工作人员管理,同时可享受年个人先进评比资格和奖励。

六、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服从局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具体安排。

(二)遵循劳动作息制度,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可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制度规定办事。

(四)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财务,不假公济私。

(五)注意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不说和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言行,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六)不可以在外兼职或变相兼职任何工作(涵盖经商、办企业、招揽工程项目等)。

七、薪酬福利。

(一)薪酬

1. 薪酬标准。编外人员的薪酬总额由基础工资、岗位补贴等而部分组成,详细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基础工资(分三档):10年以下的2488元/月、10-20年的2588元/月,20年以上的2688元/月;试用期临时基础工资按2023元/月计发。

(2)岗位补贴:服从工作需到山区乡镇(塔石、莘畈、沙畈、箬阳)自然资源所工作的增多200元/月。

2.考查奖励

(1)月考查奖:及时完成月度工作任务,出全勤的200元/月。

(2)年终综合考查奖:4500-5000元每人。

国家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国家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国务院于 4月25日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而制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

一部有关事业单位的党内法规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是一部有关事业单位的党内法规制度。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

时间

4月15日和 1月24日

法律政策类型

行政法规

发展历程

4月15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先后两次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分别是中央编办发[2023]15号和中央编办发[2023]4号,自 1月1日起开展。

1月24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

细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详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开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需要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获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可以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需要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详细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拟定相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登记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开展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举行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行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行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面说的事业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需要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举行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行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行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面说的事业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需要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一样层级单位联合举行的事业单位,由这当中层级高的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一样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行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可以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涵盖: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当中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先标志,需要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行单位,或者独自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需要使用满足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可以使用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导致欺骗或者导致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可以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没有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一样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情况特殊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核查验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后面。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可以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点位置需要是邮政可以送达的地点位置。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行事业单位的主要目标,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需要满足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还有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需要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获取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才可以申请登记;对已经获取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有关业务事项不可以超过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定程序出现,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获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现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可以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涵盖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担负民事责任的都财产的货币反映。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涵盖举行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证,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可以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需要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核查验、核准、发(缴)证章、公告信息。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相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查验,作出受理或者不能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需要即时作出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满足法定条件的,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能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都补正申请材料的,需要受理。

(三)审核查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申请人是不是满足规定的登记条件。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要利益的,需要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能登记决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还有需提交的都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满足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事业单位的,还需要提交举行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对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行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更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四十条 按照住所权属的不一样,需要分别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提交对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全部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需要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需要自受理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那天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还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信息内容,需要涵盖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变更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需要自产生依法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需要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目金额增多或者减少超越百分之20的,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一样,还需要提交其他对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对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需要自受理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需要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需要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那天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行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需要在举行单位和其他相关机关的详细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需要自成立那天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公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信息。债权人需要自首次公告信息那天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这个时间段,事业单位不可以开展相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相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公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信息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需要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公布注销登记公告信息。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那天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需要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活动时,需要向相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相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相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取的费用项目及标准、收取的费用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改变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结束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越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予以公告信息。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根据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有意或恶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丢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按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丢失或者损毁严重没办法查证证书详细内容的,公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信息,收回未丢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详细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根据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需要于每一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执行规定和本细则情况的年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事业单位对年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报告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规定和本细则相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报告时还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上一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越任职期限且未产生依法需要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四)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越有效期限且未产生依法需要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通过审核查验事业单位年报告和其他有关方法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不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不是根据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不是继续具备担负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不是继续具备有关登记事项想求的资质;

(五)是不是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越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不是在产生依法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质上使用的名称,涵盖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不是完全一样;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不是满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对事业单位年报告进行审核查验,通过审核查验发现问题的,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行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根据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报送并公示年报告或者年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能受理或者不能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导致重要损害的,不能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用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创造条件,达到与事业单位、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偏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能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需要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核查验、核准登记途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满足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一定要补正的详细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能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开展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登记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登记管理,未经同意私自收取的费用或者不根据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开展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未经同意私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法采用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需要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互联网传输等方法报送。

第八十四条 没办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行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 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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