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办公室 市监委办公室
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纪委,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党工委、纪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底线意识,遏制消极腐败行为,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履职,根据盐城市纪委、监委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市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行为进行专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二、清理内容
此次清理的内容是公职人员将本人的职称与职业资格提供给非本人所在单位使用的行为,包括取得或未取得报酬。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外兼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其中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如:律师证、会计证等,执业资格如: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有关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不局限于上述列举的情况。
三、清理时限
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清理行动从7月6日开始,时间二十天。7月25日前,所有已取得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含未挂靠的公职人员),如实填写《公职人员职称与职业资格取得及挂靠情况登记表》(附表1)以及《个人承诺书》(附表2)。各单位收集并填写《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部门报市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存档备案;镇(区)报纪(工)委存档备案。7月25日前,镇(区)纪(工)委和市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备案情况,汇总填报《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汇总表》(附表4),分别报所在片区执纪监督室和第十六纪检监察组,各执纪监督室和第十六纪检监察组将附表4汇总报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电子稿报送邮箱dtlzb@126.com。
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请于7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电话:89560785,联系人:邹筱攸。
四、清理要求
凡是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之后仍将职称与职业资格挂靠企业的公职人员,必须在7月20日前停止挂靠行为,主动纠正错误,在此期间违规挂靠所得报酬,于7月20日前由本人主动上缴至市纪委“510”账户(市纪委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东台支行,户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510),账号:1109621029200283510 农业银行东台支行,户名:中国共产党东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东台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账号:10420201040211621)。本人如实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缴市纪委“510”账户有关单据证明(打印件或复印件)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收集整理后报镇(区)纪(工)委和市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如本单位早于2016年1月1日自行出台相关清理文件的,以该单位清理时间节点为准上缴所得报酬。
五、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督促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切实抓好本单位的清理登记工作。各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不留死角。
市纪委、监委将对相关单位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对在本通知下达后不能如实登记清理,拒不整改的,以及在7月20日后继续将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理。
附件:1.公职人员职称与职业资格挂靠情况登记表
2.个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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