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领取栏目推荐:造价工程师行业新闻:新疆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挂证”乱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挂证”行为全面排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39号)工作安排,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自2019年4月起,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行为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核查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等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在川央企、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及其子公司建造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在川央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省本级企业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协助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开展监理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
(三)按排查职责和属地分工,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职业资格人员“挂证”行为举报投诉线索的调查核实及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选择“部门窗口”对应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入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系统,系统自动将企业社会保险核查异常人员名单信息反馈给企业,各企业务必于2019年4月30日前,对照社保核查异常人员名单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负责排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的,负责排查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挂证”行为处理。
(二)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也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资料直接申请注销的,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可申请注册状态异常,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系统内进行标记,标记时应附原因说明。建造师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办理指南见附件,勘察设计工程师、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参照建造师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办理。
(三)对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中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应在系统内进行标记,标记时上传加盖现注册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证明材料应当是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或出具的文书、文件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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