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拥有产权并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主要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1)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