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务员报名流程,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新

天津公务员报名流程?
网络在线报名
报名时间:1月12日8:00至1月18日18:00。
资格审核查验时间:1月12日8:00至1月19日18:00。
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只可以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本次考试的报名,提交的报名在线申请材料需要完整、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报名在线申请材料,伪造、变造相关证件、材料、信息通过欺骗取得考试资格,那么,会按照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招收录取机关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查验,并于报名提交48小时内提出审核查验意见,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可以在报名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提交后没有审查或已通过资格审核查验的,不可修改报考其他职位。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提交后没有通过资格审核查验的,可以修改报考其他职位。报名时间结束后,不可以再接受报名或修改报考。
资格审核查验贯穿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整个过程。在考试录用公务员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不满足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的,招收录取机关都可以以取消其考试报名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三)缴纳报名费用确认和下载电子版进行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核查验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于1月12日8:00至1月20日18:00缴纳笔试考试费用,于2月21日8:00至2月24日18:00下载和打印笔试考试准考证。未下载电子版进行打印笔试考试准考证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笔试考试不可以入场。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员和持证残疾人员,可与天津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联系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三、考试科目和时间
(一)笔试考试
笔试考试涵盖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公务员行测和申论,满分都是100分;专业科目满分为100分。公共科目根据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进行分类测试,综合管理类区级以上机关职位和乡镇街道职位进行分级测试,专业技术类职位公共科目测试内容与综合管理类区级以上机关职位一样。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公安)职位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有关科目考试大纲可以在公开招聘考试专题官方网站查询,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科目没有设立考试大纲。笔试考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根据公务员行测、申论各百分之50的比例合成,专业技术类职位笔试考试成绩根据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百分之50的比例合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笔试考试成绩根据公务员行测、申论、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之40、百分之30、百分之30的比例合成。
笔试考试时间:2月25日、26日
2月25日上午:09:00—11:00 公务员行测
2月25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2月26日上午:0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
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应根据准考证上确定时间和地址位置,带上与报名时完全一样的二代身份证、准考证等参与考试。报考市级机关的,考场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市内六区和部分市属高校;报考区级以下机关的,考场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所报考的区。
笔试考试结束后,由天津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种职位笔试考试及格成绩分数。达到笔试考试及格成绩分数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根据各职位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人员数量与计划录用人员数量3:1的比例(需体能测评职位根据4: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人员名单。笔试考试成绩一样的,一同确定为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人员。按照规定,针对机构将会针对公务员行测科目进行雷同答卷甄别,对确定为答卷雷同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月20日,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可在线登录公开招聘考试专题官方网站查询笔试考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二)资格复核审查
招收录取机关对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的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审查。资格复核审查时间为3月20日至3月26日。有关人员必须按照照招收录取机关要求,提供与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资格复核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参与面试(体能测评)资格;没有按要求参与资格复核审查的,默认为放弃面试(体能测评)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体能测评)资格产生的职位空缺,招收录取机关从同一职位达到笔试考试及格成绩分数的人员中,按笔试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笔试考试成绩一样的,一同进入资格复核审查。
(三)调剂
资格复核审查工作结束后,各职位通过资格复核审查的人员数量与计划录用人员数量比例没有达到到3:1(需体能测评职位没有达到到4:1)的,需要进行调剂。
调剂原则和条件:调剂在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一样(即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答题的是同一类公共科目考试试卷)的职位当中进行,涉及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如果确实需要调剂,只可以在同一类型职位中进行;已确定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和放弃资格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不可以参与调剂;申请调剂的人员,需要满足调剂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公共科目笔试考试成绩需要同时达到原报考职位和拟调剂职位的笔试考试及格成绩分数。
调剂职位及相关要求于3月28日在公开招聘考试专题官方网站统一发布。调剂报名时间:3月29日8:00至3月30日18:00。调剂资格审核查验时间:3月31日8:00至4月1日18:00。调剂职位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人员名单于4月3日在公开招聘考试专题官方网站发布。
(四)体能测评和心理素质测试
招聘考试职位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详细事宜由招收录取机关另外单独公告,原则上具体安排在4月3日至4月9日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及没有按要求参与体能测评的人员,不可以进入面试;通过体能测评的人员,根据进入面试人员数量与计划录用人员数量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笔试考试成绩一样的,一同进入面试。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工作需,对进入面试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在4月3日至4月9日进行心理素质测试,结果不计入面试成绩,仅供参考。没有按要求参与心理素质测试的,默认为放弃面试资格。
(五)面试
面试于4月15日、16日进行,详细事宜由招收录取机关另外单独公告。面试不可以再收取学员费用,进入面试人员可以在4月11日8:00至4月14日18:00这个时间段在线登录公开招聘考试专题官方网站下载电子版进行打印面试准考证,根据招收录取机关公告时间和地址位置,持与报名时完全一样的二代身份证、面试准考证等参与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谈和结构化小组面试为主,也可以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面试形式,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能录用。调剂结束时(需体能测评职位在体能测评结束时),各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数量与计划录用人员数量比例还是没有达到3:1的(遵守四舍五入规则),按现有进入面试人员组织面试,但学员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当天全部使用同一题本面试学员成绩(低于60分的成绩不计算在内)的平均分,才可以进入体检和考察。
4月22日,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可在线登录公开招聘考试专题官方网站查询面试成绩、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根据笔试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百分之50的比例合成。笔试考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人员根据各职位录用计划数、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若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总成绩一样,导致进入体检人员数量超过职位录用计划数的情况,根据笔试考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笔试考试成绩一样,则一同确定为进入体检人员。天津公务员局会同招收录取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等相关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组织体检,时间由招收录取机关另外单独公告。没有按照官方要求的时间和地址位置参与体检、复检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默认为自己主动放弃。
考察人选根据计划考察人员数量、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市级机关内设机构职位可以按照照计划考察人员数量与计划录用人员数量不高于2:1的比例进行差额考察,其他职位进行等额考察。若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总成绩一样,导致考察人选超过计划考察人员数量的情况,根据笔试考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考察人选;若笔试考试成绩一样,则一同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采用很小一部分谈话、审查核验干部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考察不合格的,不能录用。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资格等因素出现的职位空缺,招收录取机关可按照工作需,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录用
拟录用人员在公开招聘考试专题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涵盖招收录取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发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影响不了录用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能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很难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不是录用。
天津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私开面脸。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设置满足规划和规范要求。建筑物外檐,外墙满足城市设计要求等。加强市容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现代化城市。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本市建成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港口城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分别由开发区、保税区和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组织开展。
针对违反市容管理的违法行为,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开展详细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需要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的法律知识、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规则和程序的良好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维护本市城市市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促进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则,不可以破坏或影响城市的整体容貌景观,不可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系指独自设置或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树木还有其他设施上设置的各种经营性、公益性户外广告。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经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根据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求的位置、形式、色调、材料、版面和规定的期限开展。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施工的,应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户外广告安装结束后5日内,申办者须报请批准施工的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设置安装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应马上改正或拆除。
第八条 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地及各种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须经产权单位和临时占掘道路、园林、房屋等管理部门及有关的管护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到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需改变户外广告版面时,须向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才可以施工。
第十条 在户外广告公布期满后30天内不公布新广告的,应按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要求做公益性宣传或自行拆除,不可以任意推迟或空白。
针对无主户外广告设施,可由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具体安排利用。
第十一条 各种工程工地外围,利用广告形式设置围档的,须按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求的统一标准安装。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使用者负责平日维护管理,定期修饰或清洗,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 未经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移动、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或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功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收取的户外广告设施占用费,不可以超越市物价、工商、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共同制定的高详细指导性价格标准。
第十五条 不允许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燃气设施、供热设施还有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需要在居民区、楼群、胡同里巷选择一定程度上地址位置,设置公共招贴栏,加强维护管理,并保持清洁整齐,完好美观。
第十七条 对在道路、桥梁、涵洞、电线杆、树木、交通设施、电气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的,管护部门有权要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及时清除、补偿损失;一时很难找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时,管护部门应先行代为清除,并有权要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对居民区内建筑物及楼道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及时代为清除,并有权要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后,除对其进行处罚外,并责令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各种节日喜庆标语口号和公益性宣传标语,须经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和地址位置内开展,一定要做到表达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后一定要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需要满足国家及本市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需要自觉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及门前,不可以吊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种物品。
第二十一条 居民共用院落及住宅楼道内不可以随意堆放各种物品,不可以搭建各种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需临时堆放燃煤的,必须按照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址位置、时间存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一定要征得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可以在道路两侧乱堆乱放各种物料。因建设需临时堆放物料的,一定要征得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不可以任意改变建筑物和围墙外檐的结构、造型、装饰、色调,不可以拆改、损坏原有围墙装饰。不准私开门脸。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不准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加工、牲畜屠宰、露天经营餐饮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中发布其通讯工具(指电话号码、传呼机、手机号码,下同)号码的行为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公告其于指定时间和地址位置接受处理。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停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接受处理后应马上恢复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每一次停止其通讯工具使用的期限不能超出一个半月。
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停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决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公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停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
(二)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在收到书面公告后2日内应停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可予以强行拆除或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可暂扣其有关工具和相关物品,责令其彻底清整修复,并按每处(张)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暂扣有关工具和相关物品,也可以由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制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及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有关更改〈天津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天津主要有两部有关市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天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对市容环境管理方面做出来具体的说明。
天津公务员成绩发短信吗?
不发短信。
公务员考试成绩由笔试考试成绩✘百分之50+面试成绩✘百分之50构成,笔试考试成绩会在招聘考试官方网站上发布,不会给学员发短信,学员只可以查看到自己同岗位学员的成绩,其他岗位的看不到。面试成绩会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向学员宣布,后面在招聘考试官方网站上发布,也不会给学员发短信公告。
不发的,要网络站自己查询的
天津收取的费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性收取的费用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管理,按照特定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批准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取的费用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四条 天津物价局、天津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开展。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权限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性收取的费用项目,其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市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业性收取的费用项目还有依据相关政策制定的事业性收取的费用项目,其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市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核定;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项目,其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亦或是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
(四)涉及农民负担的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时,相关部门应报市物价局,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由上面说的部门共同审查核验,联合制定;
(五)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相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取的费用标准的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由地方制定开展细则或收取的费用标准的,一定要按该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六)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相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项目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由市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收取的费用标准或开展细则的,一定要按规定由市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项目,制定或调整收取的费用标准。
第七条 行政性收取的费用标准,属管理收取的费用,应按照行政管理行为的实质上情况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从严确定;属证照收取的费用应按照印制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事业性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照提供服务内容、合理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按以收抵支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一定要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票证或使用经市财政局核准的专用收取的费用票证。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取的费用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实行年报告制度。详细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接受物价、财政部门依法对其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和收取的费用票证及费用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认真提供帐表、单证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各项属违法行为:
(一)未经同意私自设立收取的费用项目、扩大收取的费用范围或提升收取的费用标准的;
(二)收取的费用项目已取消或收取的费用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取的费用的;
(三)不执行年收取的费用情况报告制度的;
(四)不执行收取的费用公示制度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收取的费用票证的;
(六)不按规定在政务官方网站发布收取的费用单位名单和变化情况的;
(七)收取的费用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过规定范围使用和隐瞒不报、虚报、拒报收取的费用收支情况的;
(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乱收取的费用行为。
第十三条 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第十三条所列各项违法收取的费用行为,有权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应给予一定程度上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自不同的违法收取的费用行为和不按规定使用收取的费用票证的收取的费用,有权拒交。
第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收取的费用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本市过去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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