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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总体框架包括哪些内容,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层次结构及主要

时间:2023-02-0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CPA电子书 注册会计师在线课程
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总体框架包括哪些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整体框架涵盖什么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内容有八项,涵盖以下方面: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严,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自始至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开展会计监督。

6)提升技能。要求会计人员提高提升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持续性进取,提升业务水平。

7)参加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有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领导决策,积极参加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培养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高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

我们国内会计法规体系的层次结构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们国内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涵盖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其基本构成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们国内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按照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们国内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公布,或者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总会计师规定》,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有近几天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详细会计准则。

(3)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可以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主要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认真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详细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一定要报财政部审查核验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每个省份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们国内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上面说的就可以清楚的知道,《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依据,也是详细指导会计工作的高准则。

简述国际审计准则的框架?

国际审计准则是一套国际专业审计标准,规管财务审计的操作。 国际审计准则是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出的。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大多数情况下准则、外勤工作准则、报告准则。

会计标准组成体系?

1.会计法律规范

  会计法律规范涵盖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会计规范体系中具有管束力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社会法律制度在会计方面的详细反映是调节和控制会计行为的外在制约原因。

  2.会计理论规范

  理论是实践的总结,它来源自于实践,反过来又详细指导实践,促进实践的发展。随着经济理论的发展,会计理论一步一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概念框架和结构。从大多数情况下意义上看,整个成熟的会计理论都是会计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涵盖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前提、会计要素、会计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式。

  3.会计准则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立于1973年6月,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美国的会计职业团体发起组织的。其出现和发展的经济背景是: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信息交流速度带来从前梦想不到的改进,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国际化,并因为这个原因更多地从国际情况出发去使用公司财务报表;国际市场上的投资者需保证他们在作投资估价所依据的资料是运用他们本国承认的会计原则编制的,并且与源自于任何国家的资料都具有可比性。

  4.会计制度规范

  会计制度规范是从技术的视角对会计实务处理提出的要求、方式和程序的总称。

  5.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应该遵循的具有本职业特点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家审计准则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四章 审计开展

第一节 审计开展方案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四节 重要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 审计结果发布

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详细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开展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需要”、“不可以”词汇的条款为管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一定须遵循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详细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需要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审计业务,也需要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需要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开展内部控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独立开展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逐步递次推动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质上情况符合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遵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相关的特定事项向相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需要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需要依据年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开展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需要委派具备对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循本准则管束性条款的,需要说明因素。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需要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满足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一定程度上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职业要求: (一)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需要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需要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从客观实际出发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需要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详细,仔细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需要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针对执行审计业务获取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并熟悉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可以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可以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标。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需要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需要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主管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有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可以参与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可以参加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需要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按照详细情况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不要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有关审计人员执行详细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有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需要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不要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时间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导致的损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请来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请来的外部人员需要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可以请来: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可以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需要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需要建立和开展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查和奖惩激励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保证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达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需要涵盖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需要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严,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一定程度上性和充分性,得出合适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需要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需要服务大局,紧跟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审计资源,防止没有必要要的重复核审查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步骤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还有相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具体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相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特别要注意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有关数据觉得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标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与确定和开展审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之前年审计情况; (七)其他具体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途中,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来终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特别要注意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年审计项目计划需要根据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审计项目计划前,按照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审计项目需要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一年需要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具体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要审计事项,需要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公告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故将他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针对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取得授权的审计机关需要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署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需要纳入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

针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相关的特定事项,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非常多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年审计项目计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开展审计项目预期要进行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详细单位、事项和所属这个时间段;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开展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用跟踪审计方法开展的审计项目,年审计项目计划需要列明跟踪的详细方法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标年审计项目计划需要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用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需要建立常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开展;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开展。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需要将年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需要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同一年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开展不一样的审计项目,需要在人员和时间具体安排上进行协调,尽可能不要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没有必要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需要将年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开展单位执行。 年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开展单位需要保证完成,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

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根据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标;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仓促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标; (三)突发重要公共事件需进行审计的; (四)原来计划审计项目标被审计单位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计划没办法开展的; (五)需更改替换审计项目开展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出现重要变化需调整的; (七)需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需要详细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具体安排的详细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

年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开展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开展同一类审计项目标,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需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需要按照年审计项目计划形成途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开展等进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具体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需要根据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开展审计开始时间以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开展单位。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按照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按照审计开展途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需要定期检查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开展单位需要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开展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 审计开展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需要在开展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按照一定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需要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公告书。

第五十六条

审计公告书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开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用跟踪审计方法开展审计的,审计公告书需要列明跟踪审计的详细方法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标审计公告书需要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需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概率,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开展方案。 针对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需要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开展方案。

第五十八条

审计开展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涵盖审计事项和按照本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涵盖项目审计进度具体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用跟踪审计方法开展审计的,审计开展方案需要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具体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标审计开展方案需要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为作出下方罗列出来的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判断可能实质上的困难;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还有业绩评价情况; (六)有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原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定、分析与达到内部控制目标有关的风险,还有采用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即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的控制措施,涵盖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一)大多数情况下控制,即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证信息系统出现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式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有关人员; (二)检查相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相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相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有关数据。

第六十四条

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质上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针对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能用到以往审计中取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出现变化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的途中,可以选择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相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开展途中需持续特别要注意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六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需要具有客观性、适用性、有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完全一样时,审计人员需要采取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要结适合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实质上的困难。

第六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按照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目金额及其出现的详细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特别要注意关注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因: (一)是不是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不是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的问题; (三)是不是属于有意或恶意行为所出现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不是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六)是不是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特别要注意关注程度; (八)需特别要注意关注的其他原因。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时,需要按照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特别要注意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一条

需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二条

审计组需要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概率,来终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涵盖: (一)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不是及如何测试有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不是及如何检查有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式; (四)确定审计时间; (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需要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具体安排充裕的审计时间,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不是需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觉得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测试有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某一个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可以防止重要问题的出现; (二)仅开展本质性审核查验没办法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一个内部控制的,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本质性审核查验。 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本质性审核查验。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觉得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检查有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一)仅审计电子数据没办法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电子数据中频繁产生某类差异。 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系统时,能用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检查中需要不要对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产生不良影响。

第七十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时,需要持续特别要注意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概率的评估是不是合适,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审计组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开展方案: (一)年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出现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出现重要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出现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出现重要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出现重要变化的; (六)需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大多数情况下审计项目标审计开展方案需要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重要审计项目标审计开展方案需要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八十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开展方案中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需要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八十一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开展方案可以采用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可以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都事实,涵盖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核查验所获取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员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性和充分性。 一定程度上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有关性和可靠性。有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详细审计目标当中具有本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概率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有关性分析的时候,需要特别要注意关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 (一)一种取证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详细审计目标有关,而与其他详细审计目标无关; (二)针对一项详细审计目标可以从不一样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一样形式的审计证据。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不一样来源和不一样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完全一样或者不可以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需要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涵盖与信息系统控制有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需要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可在审计事项中选取都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核查验,也可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都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 (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这当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核查验没办法提供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的; (三)对审计事项中的都项目进行审核查验满足成本效益原则的。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可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方罗列出来的特定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一)大额或者重要项目; (二)数量或者金额满足设定标准的项目; (三)其他特定项目。 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核查验的结果,不可以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

第九十一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有点多,需对审计事项某一个方面的整体特点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查验,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核查验; (二)观察是指察看有关人员已经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法向相关人员了解有关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法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相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当中、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当中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有关信息作出评价,并特别要注意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使用上面说的方式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三条

审计人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获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九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还有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需要由提供证据的相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可以获取签名或者盖章影响不了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也还是有效,但审计人员需要注明因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数量很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满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恶意修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对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途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没办法获取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没办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按照需,可按相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予以帮助和配合。

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利用所请来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作出判断: (一)依据的样本是不是满足审计项目标详细情况; (二)使用的方式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和合理; (三)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是不是与其他审计证据符合。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使用相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需要对该工作结果的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作出判断: (一)是不是与审计目标有关; (二)是不是可靠; (三)是不是与其他审计证据符合。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针对重要问题,可以紧跟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不是存在问题的依据; (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出现的情况。事实与标准当中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影响,即问题出现的后果; (四)因素,即问题出现的条件。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开展途中,需要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一定程度上性和充分性。 已采用的审计措施很难获取一定程度上、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需要采用替代审计措施;仍没办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用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人员需要真实、完整地记录开展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相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目标: (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开展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三)方便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开展详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需要使没有参加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可以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涵盖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开展方案前,需要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概率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开展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开展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应该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按照需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进行签名确认; (五)审查核验人员姓名、审查核验意见及审查核验日期并进行签名确认;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涵盖: (一)开展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式; (二)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有关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需要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需要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进行核验: (一)详细审计目标是不是达到; (二)审计措施是不是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不是了解; (四)审计证据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有关标准是不是一定程度上; (六)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查核验审计工作底稿,需要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提出下方罗列出来的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用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偏或者责成纠偏不合适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需要记载与审计项目有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方罗列出来的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用的措施; (二)所请来外部人员的有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标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循本准则规定的管束性条款及其因素; (十)因外部原因使审计任务没办法完成的因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需要保持职业谨严,充分特别要注意关注可能存在的重要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重要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相对较大、导致国家重要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导致重要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要违法行为,需要评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开展重要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要违法行为相关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出现重要违法行为的状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 (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重要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 (四)可能形成重要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因素; (五)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特别要注意关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要违法行为: (一)详细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 (二)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 (三)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 (四)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 (五)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人员按照被审计单位实质上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情况,判断可能存在重要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要违法行为时,需要特别要注意关注重要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和环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现重要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应对措施: (一)增派具有有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 (二)不要让相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时间、事项、范围和方法; (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可以覆盖重要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 (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 (五)依法采用保全措施; (六)提请相关机关予以帮助和配合; (七)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八)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报告涵盖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还有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组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需要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需要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情况特殊,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需要内容完整、事实了解、结论正确、用词合适、格式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这个);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涵盖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依据,即开展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开展审计的基本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和开展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按照不一样的审计目标,以一定程度上、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还有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七)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要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需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这个时间段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需要涵盖相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需要涵盖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还有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担负的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跟踪审计方法开展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途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跟踪审计开展工作都结束后,需要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反映审计发现但暂时还没有整改的问题,还有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满足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需要按照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需要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还有法律法规依据; (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 (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移送其他相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偏、处理处罚或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需要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审计时间和内容; (二)依法需移送相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偏、处理处罚或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涵盖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 (四)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标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需要讨论确定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达到情况; (二)审计开展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一定程度上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相关事项。 审计组需要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需要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查核验,并从整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一定程度上性和充分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组按照不一样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根据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需要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途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一定程度上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还有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可以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组需要按照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目金额及其出现的因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需要特别要注意关注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三)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因素和后果; (四)对同一类型问题处理处罚的完全一样性; (五)需特别要注意关注的其他原因。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要漏洞或者不满足国家规定的,需要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组需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界定其需要担负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需要提出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需要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要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需要进一步核实,并按照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更改。 审计组需要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相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因素,或者上面说的单位或人员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由审计机关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处罚的,审计组需要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需要由其他相关部门纠偏、处理处罚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需要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组需要将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开展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不是达到; (二)审计开展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不是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不是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不是了解、数据是不是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不是合适,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不是一定程度上;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不是采纳; (八)需复核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需要将复核更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开展方案为基础,重点特别要注意关注审计开展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审计开展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不是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不是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不是了解、有关证据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不是一定程度上;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不是合适; (六)审计程序是不是满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需要就相关事项与审计组及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与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按照情况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更改。 审理途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需要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需要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情况特殊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完全一样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四十九条

针对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办理: (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可以采取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法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涉嫌重要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与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四)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问题; (五)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专题报告需要主题突出、事实了解、定性准确、建议一定程度上。 审计信息需要事实了解、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标,可以按照需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告需要征求相关主管机关的意见。 审计综合报告根据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每一年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本级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稿),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信息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发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发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可以发布下方罗列出来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已经在调查、处理途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觉得不发布可能对公共利益导致重要影响的,可以予以发布。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需要客观公正。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需要指定针对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核查验和审查核验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可以向社会发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一样级次审计机关参与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发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可以发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机关需要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偏事项采用措施的情况; (三)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用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用措施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开展途中,需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获取并审阅有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法。 针对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需要获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涵盖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法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因素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用必要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需要予以纠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有关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机关需要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目标: (一)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作出合适的审计结论; (三)依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需要针对下方罗列出来的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一)审计质量责任; (二)审计职业道德; (三)审计人力资源; (四)审计业务执行; (五)审计质量监控。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需要根据本准则第二至五章的相关要求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涵盖: (一)遵循本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根据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认真记录开展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担负责任: (一)没有按审计开展方案开展审计致使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没有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致使审计证据不一定程度上、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报告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涵盖: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开展方案; (二)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查核验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查核验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需要从下方罗列出来的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详细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处理工作中实质上的困难;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详细指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需要对审计项目标整体质量负责,并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担负责任: (一)审计开展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开展不当,导致审计目标未达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查核验未发现或者未纠偏审计证据不一定程度上、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查核验未发现或者未纠偏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错误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错误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一百八十条

按照工作需,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按照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起草审计开展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帮助组织开展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查核验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故将他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需要对委托事项担负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担负对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涵盖: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确定请来外部人员事宜; (三)详细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标,需要担负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开展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需要及时发现和纠偏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担负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没来得及时采用一定程度上措施致使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错误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标汇总审计结果产生重要错误、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担负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涵盖: (一)审核查验更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二)提出审理意见;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担负责任: (一)审理意见错误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更改错误的; (三)审理时需要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涵盖: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开展结果担负后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终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需要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责任人需要收集审计项目标文件材料,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核查验验收。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有关人员等方法、方式,检查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情况; (三)与审计业务质量相关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需要重点特别要注意关注审计结论的合适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一定程度上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需要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需要作出审计决定而没有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需要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实行审计业务年考查制度,考查审计质量控制目标的达到情况。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标予以表彰。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需要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实质上的困难,并采用措施加以纠偏或者改进。 审计机关可以结合平日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考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方法,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相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在遵守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开展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准则自 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之前公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第1号令) 2.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相关规定( 审计署第1号令) 3.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署第2号令) 4.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署第2号令) 5.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署第2号令) 6.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署第2号令) 7.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署第2号令) 8.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署第3号令) 9.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署第3号令) 1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署第3号令) 1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署第3号令) 12.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署第5号令) 13.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署第5号令) 14.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署第5号令) 15.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署第5号令) 16.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第5号令) 17.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审法发〔1999〕10号) 1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署第6号令) 19.审计署有关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开展办法(审金发〔1996〕331号) 20.审计署有关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开展办法(审金发〔1996〕332号) 21.审计机关对社会保证基金审计开展办法(审行发〔1996〕350号) 22.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开展办法(审行发〔1996〕351号) 23.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开展办法(审外资发〔1996〕353号) 24.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相关规定(审法发〔1996〕359号) 25.审计机关详细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相关规定(审管发〔1996〕367号) 26.审计署有关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审发〔1998〕314号) 27.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开展细则(审财发〔1999〕32号) 2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办发〔202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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