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挂靠公司拿你的注册会计师做非法的事你,请教:关于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

假设挂靠公司拿你的注册会计师做非法的事,你有哪些连带责任?
1、不清楚你说的没拿证是不是说的没出现在题目中这个证,注会证是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出具报告有签字权的必备条件,就是说你要签字出报告就一定要有这个证,不然你再牛也做的业务也是盖别人的章。
在事务所外这证没有肯定的作用,但是但是但是CPA是中国财会领域权威的证书,记住,没有之一。有这个证就一个用,说明你很牛B,大公司的财务总监大多数情况下都是CPA,呃,当然也有一个别是中级证都没有。找工作时机多很多,待遇更好…… 2、挂靠途径和待遇,目前这证基本不可以挂靠,因为这证只在事务所才有强制的数量要求,不像建造师什么的需求既然如此那,大,挂靠,你要不怕死,就挂在事务所签字出报告,反正事务所肯定会把风险高的业务都给你的。但大多数情况下执业满5年后还可以低风险的挂个一年一两万的,当个股东什么的。3、过年就失效的说法没有听到有人说过,你说的肯定是之前的专业阶段合格证书5年内都有效,这是规定的有效期限期,目前也已经改革了,不存在有效期了。新的制度是这样:专业阶段6科5年内考完,获取专业阶段合格证(终身有效),然后可以考综合阶段,一定要一年通过。通过后可以注册为[执业注册]会计师,也可成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的意思就是不签字出报告,以后需时可随时转入事务所执业。请教:有关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
(一)联合审计;
(二)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重要;
(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当中的沟通。
当多个本身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累计起来变得重要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开展本准则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第四条 当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将如何影响审计。
第二章 接受委托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其对审计工作的参加程度是不是足以担当主审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原因涵盖:
(一)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部分的重要性;
(二)主审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业务了解程度;
(三)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重要错报风险;
(四)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开展本准则规定的追加程序,让主审注册会计师在相当程度上参加对组成部分的审计。
第三章 主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
第六条 当计划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其他注册会计师担负的详细业务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开展审计程序,获取充分、一定程度上的审计证据,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不能满足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
第八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就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向其他注册会计师获取书面声明:
(一)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循与被审计单位和组成部分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循会计、审计等相关规定和编制报告的要求。
第九条 假设拟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的初始计划阶段对双方的配合作出充分具体安排,并将相关重要事项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涵盖需非常考虑的审计领域、识别被审计单位与组成部分当中交易的审计程序还有完成审计工作时间具体安排等。
第十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讨论其运用的审计程序,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开展的审计程序的书面摘要,或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假设有充分的证据表达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遵循了适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施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得出的重要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管理层讨论影响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审计结论或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并考虑是不是对组成部分的会计记录或财务信息开展追加程序。这种类型程序可视详细情况由主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开展。
第十四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程度、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名称,还有所得出的组成部分不重要的结论。
主审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记录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时所开展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结论。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当中的配合
第十五条 在知悉主审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其工作后,其他注册会计师需要与主审注册会计师配合。
假设其他注册会计师没办法根据要求完成工作,需要告知主审注册会计师。假设主审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可能影响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事项,需要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出具审计报告的考虑
第十六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十七条 假设主审注册会计师觉得没办法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且没办法对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开展充分的追加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故将他默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关注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假设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或拟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致使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决定是不是需对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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