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技术应用费用在什么中列支,民法典关于地下室使用规定

bim技术应用费用在什么中列支?
bim技术应用费用在建模信息中列支
1、 费用列项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可以在可研估算、设计概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独自计列
2、 适用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政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
3、 计费阶段
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两个阶段:上海、湖南、安徽、吉林
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维阶段三个阶段:广东、浙江、山西、广西、河南、贵州、海南、河北、青岛、厦门
4、 计费方法
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以单价计费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费率计费
注:安徽工业项目以费率计费、浙江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单价计费
5、 计算公式
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单价×调整系数系数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率×调整系数
6、 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模型深度调整系数、服务阶段调整系数、应用难度大小调整系数、造价咨询调整系数、应用专业调整系数、装配式建筑调整系数等
这个可在教育培训中列支。
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地下空间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按照城市发展的需,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依据 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国防、人防、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方法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默认为单建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深度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属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非公共地下空间。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优先满足公共生出现活、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涵盖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防灾减灾设施等所占空间;非公共地下空间是指用于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及其配套设施的、以经营性用途为主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遵守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遵守系统规划、分层利用、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结合重点地区综合开发、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建委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核发施工许可。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制订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已获取施工许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标消防设计和验收备案,并依法对其权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土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供应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房管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平战结合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人民防空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城市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要求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委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运营、维护和管理的详细指导、协调和监管。
市交委负责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后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地下公共供、排水等设施有关事宜的协调和监管。
市经信委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的地下电力、燃气、通讯等管线设施有关事宜的协调和监管。
属地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平日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问题及时与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协调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社会资本参加 鼓励社会资本参加城市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分层利用和公共优先 城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保证公共优先,重点发展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地下停车场、综合管廊、应急防灾、人防等地下公共设施。
第八条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园林、公安消防、经信等部门按照城市发展的需,根据城市整体规划要求,以轨道交通为基础、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遵守公共优先、分层利用的原则,系统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协调各种地下空间及设施的关系。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落实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需要与其他各种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反映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有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面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编制其他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需要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需要涵盖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发展战略,整体管控要求,规模和布局,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划分,不允许、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地下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环境保护要求,人防要求和防灾减灾措施及其他具体内容。
第十条编制城市控制性具体规划要求 编制城市控制性具体规划需要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有关控制性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用于详细指导和开展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需要按照城市发展需进行定期修编。
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管廊使用单位等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统筹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改扩建及市政主要廊道建设、地下空间及轨道交通建设,根据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控制性具体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沿线开发地下空间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的建设项目按规划通过结建方法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连通轨道交通出通道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的公共建筑和商业类建筑尽量与轨道交通连通,鼓励居住类项目与轨道交通连通,与轨道交通连通的项目应提供公共出通道入口。
地下街宜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在保证人行通廊、市政配套设施及人防功能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进行商业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通道入口入口通道和地铁配线上的地下空间可进行商业开发。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需要获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范围,根据分层利用原则由规划建设条件确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属人防工程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要求是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规划条件 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控制性具体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对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依法核发规划条件时,需要明确项目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要求、互联互通入口通道的出通道入口位置等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条件 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有关规定核发项目建设条件。对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保护区范围、公共地下空间建设标准、地下附属设施等的详细要求。
第十六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取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获取,这当中连接轨道交通出通道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及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可以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利用范围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获取,并按规划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以下方法获取: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满足《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取可依法采取划拨方法,这当中,配套开发建设且很难分割的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法。
(二)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法有偿获取。
(三)已建成的单建地下空间项目,依据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方法完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
(四)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已获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投资建设自用停车设施,并通过协议出让方法获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取使用权后,须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进行投资建设。
(五)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可以独立开发利用、但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法获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连接轨道交通出通道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入口通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法出让给毗邻地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使用权人按地下连通入口通道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但不可以用于商业开发;属于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采用划拨方法获取。
规划条件中含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建设条件中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时限、标准及移交等提出详细要求,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为竞得人的义务。
利用公共地下空间开发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设施,还有利用非公共地下空间开发的应进行统一管理的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设施,不可以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第十七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划拨方法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可以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法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出让开始价,按照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形,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以协议方法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用途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这当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5%确定;属于地下车库、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连通入口通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百分之20确定。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使用他人获取的地表建设用地修建地下空间出通道入口的,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与其签署地役权合同,并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第十八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高出让年限,需要根据土地用途类别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完全一样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完全一样;用途不完全一样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完全一样,并根据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使用年限,但不能超出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高年限。
对连同地表建筑物一并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按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确认,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高使用年限完全一样。
第十九条用地规划许可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申请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规划部门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征求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意见。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原则上同地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统一办理。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划拨方法获取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获取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法获取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控制性具体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有关规定核发建设条件后,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程序组织出让,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管理基本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需要满足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遵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观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充分反映以人为本。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可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后,才可以向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可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获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获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可以进行地下空间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地下连通入口通道建设 对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条件中,已明确与相邻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的,先建单位需要根据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需要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连通入口通道面积可计入人防建设面积。对后建地下空间用于公共地下设施,或后建地块根据城市规划一定要与先建地下空间接口,先建单位无偿向后建单位提供接口,后建地下空间单位需要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对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条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但建设项目确需连通的,对涉及规划调整的,应该向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规划调整,通过论证审批后才可以申请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周边建设 鼓励轨道交通规划保护区范围内或与轨道交通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轨道交通进行整体开发建设。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入口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建设活动相衔接,按规划要求预留与周边工程的接口条件,连接入口通道的开展由周边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
在轨道交通沿线控制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建筑工程,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安全专项审核查验。轨道交通出通道入口与周边建筑工程、周边建筑工程当中鼓励串联成网,先建项目应按规划条件专业规范预留地下入口通道工程的接口,后建地下空间项目或建筑工程项目与连接入口通道同步设计、同步审核查验。
第二十五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依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结合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新建及改扩建、市政主要廊道建设、地下空间及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开展,按照官方要求移交。不依详细内容记录于道路的地下综合管廊需要分别纳入有关项目计划,同步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地下空间非开挖技术 在城市交通繁忙区域和环境敏感性区域应采取非开挖技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地下深层隧道等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鼓励推广盾构法、盖挖法、顶管法等非开挖施工技术。
第二十七条装配式建设、绿色施工 逐步递次推动地下空间工程主体结构标准化设计、装配式生产、机械化施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管理,积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在地下空间工程中的应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根据绿色和共享发展观念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区域周边应增多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应有防止雨水倒灌措施。
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有关要求。利用地面广场中的地下空间,覆土厚度应结合海绵城市目标、种植需求等原因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同时应满足荷载及结构要求。
第二十九条地下空间安全防护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可以在安全防护范围内需满足对应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规划建设地下空间消防站,地下空间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三十条管线保护和迁改 城市地下空间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管线的现状,并采用保护或者迁移等多项措施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施工途中,发现有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或因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需要及时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没办法确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方责任主体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由具备对应资质的单位担负,各方应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该向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满足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不可以投入使用。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需要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归档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需要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第五章权属登记
第三十四条权属登记办理 城市地下空间建(构)筑物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权属登记。属于人防工程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第一次登记,不可以办理分割登记;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照记载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照需要记载建筑物自然状况、权利状况还有其他依法需要登记的事项;属于人防工程的,需要注明“人防工程”。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用于对外销售的地下停车位等地下空间,不可以作为人防工程纳入相关计算和管理,依然不会得标注“人防工程”。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城市地下空间全部权人为地下空间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全部权人与实质上使用人不完全一样的,由全部权人委托实质上使用人担负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不允许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用途 城市地下空间全部权人或实质上使用人均不可以拆改、变化建(构)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的相关规定用途,不可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行为。属人防工程的,未经人民防空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许可,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征用城市地下空间 因人民防空、防震减灾、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应急处置等需,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全部权人需要予以配合。因公用事业铺设各自不同的管道、管线等市政设施,需占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人需要同意工程进出、通过、穿越,并积极配合地下工程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内,根据规划,凡应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都应该按照官方要求迁移纳入。
第四十条平日管理和维护 城市地下空间全部权人或实质上使用人应做好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平日管理和维护,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做好有关设施的平日维护保养,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公共入口通道保证及出通道入口畅通开放等工作;具有人防功能的地下空间,应保证战时能快速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四十一条安全责任制度 城市地下空间全部权人或实质上使用人需要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用防范措施,不要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体健康的各自不同的污染等情形的出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全部权人和实质上使用人责任 城市地下空间全部权人或实质上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十三条部门和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林业园林、人民防空、公安消防、经信、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施行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那天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完全一样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其他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济南第一条隧道?
由济南城市建设集团建设、中铁十四局施工的“万里黄河第一隧”-济南黄河济泺路隧道正式通车。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新建第一条穿黄入口通道双向开通,这也是全球首条穿越地上悬河的盾构隧道,标志着济南“携河北跨”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
济南黄河济泺路隧道南起泺口南路,向北穿越二环北路、绕城北高速、黄河,在邯济铁路西侧接现状309国道,工程连通主城区和济北次中心是济南市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国家战略重要工程。
项目全长4760米,这当中2519.2米采取盾构隧道形式下穿黄河,隧道管片外径15.2米,隧道内上层为双向6车道城市道路,下层为轨道交通预留。项目总投资66.68亿元是现在世界上直径大的公轨合建隧道。
据中铁十四局项目负责人历朋林讲解,黄河从河南境内到出海口渐渐形成地上悬河,隧道所在的泺口段河床高出南岸天桥区地面5米,大洪水位高出11.62米是一条罕见的、水量巨大的地上“悬河”。隧道具有长距离、浅覆土、高水压、超大直径、超深基坑等特点,施工风险非常大,被誉为“万里黄河第一隧”。
针对工程水文和地质条件,中铁十四局与建设单位联合研制两台开挖直径15.76米的泥水平衡盾构机施工。充分发挥多年来盾构施工穿越江河湖海的丰富经验,在每一环掘进中都按照覆土厚度、土质、容重等参数,计算盾构机切口压力,随时调整参数,保持盾构机和土体压力平衡。在两岸大堤上每10米设置一处沉降观测点,每天测4次标高,保证大堤零沉降。这个时间段还攻克了钙质结核地层,粉质黏土、俗称老胶泥地层导致的管道磨损、卡泵、吸口堵塞等一系列全球级别难题,在历经511天掘进后,两条隧道相继贯通。平均每天平稳掘进10.8米,高月进度370米,创造了同一类型隧道施工的新记录。
这个时间段,技术创新团队Team获取了19项科研成果和88项专利,取得第三届“优路杯”全国BIM技术大赛金奖、山东地下空间工程技术创新成果等奖项,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国内盾构隧道建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国家高科学技术奖取得者、中国工程院钱七虎院士表示,“这是一条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优质隧道”,为建设黄河中下游入口通道提供了有力依据,形成的超大直径盾构适应性选型配置等重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根据官方消息获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为继雄安新区起步区后面的全国第二个起步区。济泺路隧道通车后,开车快5分钟就可过黄河。北跨携河发展对引导济南城市人口、基础设施和产业向北拓展,扩大辐射带动效应,带动黄河两岸经济高效、一体化发展,达到新城城市综合功能提高,提高达到济南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大都市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将加速济南从“大明湖时代”迎步冲向“黄河时代”。
据讲解,济南黄河隧道是公轨合建隧道,内有排烟入口通道、管廊和逃生入口通道,但凡是出现火灾或紧急情况,公路层75m一个逃生入口通道,轨道层150m一个逃生入口通道,上层道路6分钟完成疏散,下层地铁区间30分钟完成疏散。隧道外设置有监控指挥中心,24小时无死角监控隧道运行实况。隧道内还配置了双道防淹门,可以在没有电力供应的情况下,手工开始关闭防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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