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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广西南宁市有关医保的规定吗, 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时间:2022-12-01来源:华宇网校作者:上海成人高考 成人高考网课试看报名
有谁知道广西南宁市有关医保的规定吗

有谁清楚广西南宁市相关医保的相关规定吗?

  区直医保   一、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帐户资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己工资总额2%都划入个人帐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8%( 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详细划法是45岁及以下0.5%;46岁至上59岁1%;60岁或者以上1.5%。  (二)统筹基金的来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满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标医疗费用;支付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住院这个时间段出现的满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根据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多数,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子: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 70 75 20 15   5000-10000元 75 80 15 10   1万元至高限额 80 85 10 5   2、一个年内统筹基金的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4倍,超过高限额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不可以再支付.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经处理。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范围   1、满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  2、超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越一定数目金额的医疗费用。  4、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出现的医疗费用。  5、满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  (二)门诊医疗补助   满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出现一次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可以再补助。  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可以再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百分之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23元以上)不可以再补助。  (三)住院补助   1、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越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  2、一年内住院出现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 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百分之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百分之100。  3、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百分之50,退休人员补助百分之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百分之90。此补助方式为,由医生在内容框中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部分门诊慢性患者医疗待遇   1、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自不同的恶性肿瘤、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 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2、每一个参保人员多能申报3个病种。  3、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可以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  4、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特检特治项目标支付比例   1、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百分之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  2、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百分之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  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   按照桂劳社医疗险(2023)9号文件精神:   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满足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出现满足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  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出现工(公)伤事故一定要在48小时内电话号码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半个月内在内容框中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证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  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   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相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出现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4、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出现工(公)伤事故后,现在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5、工(公)伤职工医疗这个时间段执行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这个时间段所需药品使用可一定程度上放宽范围,但一定要向自治区社会保证事业局申报批准。  6、工伤治疗这个时间段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  7、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这个时间段出现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证局申请审查核验报销。  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   1、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  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全部,原则上不可以提取现金。  3、丢失或损坏IC卡时,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挂失,一时未能办理挂失者,可事先电话号码公告区医保中心挂失,避免导致没有必要要的损失,挂失电话号码为2853836。  市直医保   一、门诊特定项目标医疗待遇   1、特定项目标范围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  2、满足特定项目标参保人员,每一次就诊时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所出现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  3、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用医保药品费用超500元以上,凭门诊药品发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填写药品费用报销单后按规定报销。  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   1、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自付百分之30;退休人员自付15%。  2、住院患者因病情需,经批准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后凭其他有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   1、参与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出现超过统筹基金支付达到高限额时,超过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持票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  2、统筹基金支付高限额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  3、住院出现费用在统筹地区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医疗互助金支付百分之70,个人自付百分之30;平均工资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医疗互助金支付百分之80,个人自付百分之20;平均工资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百分之90,个人自付百分之10。  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分有以下几大类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  2.各自不同的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3.各自不同的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种健康体检、医疗鉴定费用。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  2.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  3.各自不同的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用器械。  三. 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光量子疗法。  5.各自不同的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  四.生活服务项目类   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住院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  3.价格昂贵的特殊服务项目。  五.其他   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出现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到非本地就医出现的费用。  3.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出现的医疗费用。  4.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另外单独按生育相关政策报销)。  5.因工(公)伤事故出现的费用(另外单独按工伤相关规定报销)。  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所出现的医疗费用。  7.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假肢。  8.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9.未经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区社保局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自定项目、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

广西工伤保险规定?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满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服务协议,并发布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取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需要在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满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面说的条件后,受害人可取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暂时还没有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肯定出现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出现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一定程度上的整容费还有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上出现后另外单独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一样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一定要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取的费用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一定要的,其医疗费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取的费用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非本地治疗,因为客观因素不可以住院,对受害人自己及其陪护人员实质上出现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这个时间段是住院这个时间段,即按照受害人住院这个时间段这期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大多数情况下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完全就能够得出详细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有关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假设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不需要再纳入交通费中。假设并没有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外单独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有关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去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质上支付的费用,如对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有关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觉得,交通费需要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大多数情况下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按照受害人的实质上情况和救治的实质上需,灵活予以掌握并熟悉。

4、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情况特殊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需要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5、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乘坐软座、卧铺的,也需要容许,但需要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6、在紧急情况下,还需要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一样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50、百分之40或者百分之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出现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还有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出现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没有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质上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出现工伤前工作没有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暂时还没有约定或没办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小于本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平日生活或者就业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自己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纳报名费用工资。自己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自己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具体安排一定程度上工作。很难具体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这当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够10年的,按百分之90支付,从而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年的,按全额的百分之10支付。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可以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这当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够10年的,按百分之90支付,从而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年的,按全额的百分之10支付。

出现工伤事故后面,第一用人单位应担负起自己应担负的责任,需替受害者及时的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假设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既然如此那,则由用人单位来全权担负对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可以进行逃避,但凡是有逃避行为,将会受到严惩。

广西开展《工伤保险规定》办法

( 11月27日广西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按照 1月4日《广西人民政府有关更改〈广西开展《工伤保险规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需要为本单位都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因工致残职工康复,使其能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方罗列出来的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社会捐款; 

(五)其他资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一步一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详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外单独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目金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对很难根据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办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办机构第一次确定用人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时,需要按照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根据其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费率档次确定。

第十条 工伤认定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含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根据当地上年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百分之10提取,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百分之50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出现重要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参与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出现争议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涵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还需要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

(一)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工作外出这个时间段,因为工作因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出现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三)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还有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能受理的决定。不能受理的,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都材料。 用人单位遇有情况特殊,暂时不可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长不可以超越60日。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到设区的市以外调查核实的,可以委托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依法需要由用人单位担负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需要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举证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获取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这个时间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候限停止,并书面公告申请人。停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担负下方罗列出来的鉴定或者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三)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职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因果关系的确认;

(五)配置、更改替换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康复性治疗时间的确认;

(九)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平日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对应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者社会保证卡等其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五)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必须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担负:

(一)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担负;

  (二)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担负;

  (三)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担负。

  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返回目录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平日生活或者就业需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署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配置的辅助器具需要采取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所需费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自己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自己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自己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纳报名费用工资。未参与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自己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自己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自己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60的,根据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计算。

  第二十五条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执行:

  (一)不够一年的,根据全额的百分之30支付;

  (二)不够两年的,根据全额的百分之60支付;

  (三)不够三年的,根据全额的百分之70支付;

  (四)不够四年的,根据全额的百分之80支付;

  (五)不够五年的,根据全额的百分之90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要向经办机构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供养关系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三)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孩子的,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六)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现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等级享受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出现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需要在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出现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产生的,需要退还已按《工伤保险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形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实质上支出标准的1.3倍计算,一次性拨付10 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年实质上支出标准的1.2倍计算,预留费用至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没有18周岁的,预留至年龄达到18周岁),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出现工伤的,工伤出现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出现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出现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在法定住所地参与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职工出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与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出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与自治区本级统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这个时间段职工出现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返回目录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工伤保险。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规定》开展前的职工工伤待遇及处理,根据当时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广西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的《广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医保目录哪里查看?

第1个步骤:微信搜索“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并点击下方或顶部导航链接就可以进入;

  第2个步骤:进入后,点击“便民服务”旁边的“都服务”,马上往下拉找到“医疗”并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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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个步骤:后就可以查看到目录详细详情。

  注意事项:假设医保药品目录或医保等事宜有任何问题的,建议可联系12333进行咨询。

  

(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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