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去哪里报案,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和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应去哪里报案?
按实质上情况,假设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能答复的; (七)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觉得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觉得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觉得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低生活保证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觉得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管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后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为什么叫不能立案与不能受理有何区别?
行政法目前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申请满足条件的一定要立案,材料不齐备的需要一次性告诉当事人补正。
假设不可以当场决定是不是立案的,需要在7日内决定是不是立案,超越七日没有做出回应的默认为接受申请立案。故此,目前不存在不能受理的问题。我想你问的肯定是裁定驳回起诉和裁定不能受理的区别吧。比如在民诉中,没有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会不能立案,即裁定不能受理。假设是立案以后发现没有满足立案条件,则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法中唯有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总而言之裁定不能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初学比较容易混淆。
罚款交了,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需要根据处罚要求时间交纳罚款。法院不会明确规定一定要先交罚款再受理的。假设处罚要求交纳罚款时间较长,也可先起诉,后交纳罚款。《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原告是满足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按照;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目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按照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好,假设您觉得行政机关的行为有不合法之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罚款已经缴纳也仍然可以起诉。有关法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一)原告是满足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按照;(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能给出具体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行政诉讼法解释2023全文?
202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证人民法院可以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一定要遵循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担负义务的各自不同的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此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4月20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质上,现在针对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需要立案,依法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全部接收起诉状。可以判断满足起诉条件的,需要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可以判断是不是满足起诉条件的,需要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不是立案;七日内仍不可以作出判断的,需要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缺乏的,人民法院需要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主要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满足起诉条件的,需要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满足起诉条件的,裁定不能立案,并载明不能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能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详细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解答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核查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处理有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需要予以释明。
第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需要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满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越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出现实质上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满足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觉得不用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需要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那天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涵盖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外单独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涵盖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满足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需要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一样意追加的,人民法院需要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需要在审核查验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核查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担负举证责任,可以由这当中一个机关开展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担负举证责任。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需要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对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需要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需要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导致损失的,需要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担负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导致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担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达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方罗列出来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核查验行政机关是不是依法履行、根据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不是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详细内容;被告没办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质上意义的,判决被告采用对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导致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解答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导致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民事争议,需要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需要作出不能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需要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要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能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有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需要独自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外单独立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有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可以作为审核查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按照。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需要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出现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需要将都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需要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核查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需要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能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需要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低生活保证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出现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那天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根据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能立案。
第二十六条20xx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暂时还没有届满的,适用更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
20xx年5月1日前暂时还没有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更改前的行政诉讼法有关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依照更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美的达成的程序事项,也还是有效。
对20xx年5月1日前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更改后的。
受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侵害人不能决定不服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针对公安机关的不能立案的决定不服,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针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需要根据管辖范围,快速进行审核查验,觉得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时;需要立案;觉得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能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因素公告控告人。控告人假设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对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对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可以成立的,需要公告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公告后需要立案。二、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可以持公安机关不能立案处罚的书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能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八十八条 针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受理。三、退一步讲,就算是结论为“轻微伤”和“母亲患病与被打相关”,公安机关也应该对其治安处罚。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有意或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四、有关伤情和伤残鉴定,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法医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假设法院得以立案,也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的结果只可以按照详细检验的情况而定。后说一句:对公安机关不能立案、对侵害人治安处罚,被害人一才可以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行政诉讼中在还是没有开庭前可否变更诉讼请求?
从原则来说,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假设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按照《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同时,有关以上规定所提到的“正当理由”,应该由法院按照案件的详细情况,还有审理需来决定。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交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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