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是什么学校啊一般什么人可以去啊,2020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央党校是哪个院校啊?大多数情况下什么人可以去啊?
进修部负责省部级、地厅级干部、县(市)委书记的轮训;培训部负责中青年后备干部还有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研究生院负责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和党校系统师资。中央党校还设有中直机关分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部队分部、国资委分校,培训对应级别的干部。
2023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逐步递次推动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仔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满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需要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开展。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仔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式分析和处理实质上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自不同的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从客观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仔细调查研究,可以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质上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擅长于集中正确意见,擅长于团结同志,涵盖团结同自己有不一样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需要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需要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具体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需要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需要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需要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90天以上的培训,确因情况特殊在提任前没有达到到培训要求的,需要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需要满足《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非常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外单独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需要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需要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涵盖会议投票推荐和很小一部分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根据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根据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参与: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我们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参与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需要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与。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需要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发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相关要求;
(二)在内容框中填写推荐票,进行很小一部分谈话;
(三)对不一样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参与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参与的人员参与;本部门人员数量较少的,可以由我们全体人员参与。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多于拟任职务人员数量。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需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一定要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很小一部分特殊需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一样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新再来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按照不一样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详细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需要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按照考察对象的不一样情况,通过一定程度上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用很小一部分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透彻的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按照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大多数情况下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大多数情况下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机关相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相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需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需要委托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自己档案。考察材料一定要写实,全面、准确、了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够;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需要具有非常高素质和对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需要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一定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详细,认真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大多数情况下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自己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需要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需要按照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一样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相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需要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需要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需要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大多数情况下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那天起30天内未予答复的,默认为同意。双方意见不完全一样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闭会这个时间段,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需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讲解、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需要发表同意、不一样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法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很大或者有重要问题不知道的,需要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需要及时查清,不要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相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复议的,需要经党委(党组)超越半数成员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讲解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形;
(二)参与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越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一定要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自己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需要严格审核查验。
第三十七条需报上级备案的干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公告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大多数情况下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影响不了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方罗列出来的非选举出现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查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大多数情况下按试任前职级具体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很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请任职制。聘请任职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请任职期不能超出五年,可以连续聘请任职。聘请任职程序另外单独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自己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那天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我们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那天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那天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那天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需要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讲解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需要仔细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需要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讲解所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需要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提出,讲解所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需要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相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假设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一样意见,党委需要仔细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假设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按照工作需和自己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按照工作需和自己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可以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根据政协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法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还有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需要满足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织开展,需要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
(一)发布职位、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交流的;需通过交流锻炼提升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需回避的;因其他因素需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一定要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外单独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大多数情况下不一样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需要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在地区当中、部门当中、地方与部门当中、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当中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公告后,需要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制要求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需要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还有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自己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外单独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自己及其亲属的,自己一定要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自己一定要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考查、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越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查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或者其他因素,需要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涵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变化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因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一定要写出书面申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需要自收到申请书那天起90天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可以擅离职守;未经同意私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束,须由自己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因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要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要再担任现职,由自己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这个时间段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可以再合适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需要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因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需要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根据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满足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升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可以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改变、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自己的配偶、孩子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化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改变时,冲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相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能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全部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偏,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改变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需要按照详细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偏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还有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需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还有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本规定制定对应的开展办法。
第七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党校学习,算不算脱产?
党校学习,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临时抽出时间学习一段,例如一个星期或者90天,超越半年学习期的基本没有,那在这哪些月时间里,可以学到一点东西,但是,党校的培训教育毕竟比不在大学念书的系统教育,故此,顶多怎么算脱产培训,而不可以算脱产学习。
而且,这样的培训不是每一年都拥有的,大多数情况下几年里才可以集中一个时期,非常是党的高级干部,如省部级后备优秀干部,才有可能接受长久一点的。其他干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多一个星期左右。
党校学习不算脱产,因为是帮我们提升能力,增多知识,更好的为社会生产服务。
党校学习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脱产学习
党校全名?
感谢邀请。不一样级别党校的名字不一样,详细请参考以下:
一、中央的党校的全称为“中过共产党中央党校”;
二、省级党校的全称为中国共产党山东委党校(以山东作为例子);
三、市级党校的全称为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委党校;
四、区级党校的全称为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历城区委党校(以济南市历城区作为例子)。
现在,我们国内党校的设置一共有四级。在中央层次设置的党校名称为中共中央党校。
在省级层次设置的党校,名称为xx省委党校。
在市级层次设置的党校,名称为xx市委党校。
在县或区设置的党校,名称为xx县(区)委党校。相对应的,各级党校工作对象对应各层级。
中央党校的全称是中共中央党校。
中共中央党校创建于1933年3月13日是轮训和培训中国共产党的高中级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高学府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直属的重要部门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和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原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在1993至 这个时间段担任中央党校校长。现任校长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兼任,常务副校长李景田,副校长陈宝生、李书磊、张伯里、徐伟新,教育长贾高建。学校领导机构是校务委员会,下设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政法、中共党史、党建工作、文史等八个教研部和国际战略研究所,并设有教务、科研、组织人事、行政后勤等职能部门。在考生管理方面,设有进修部、培训部、研究生院三个部门:进修部负责省部级、地厅级干部、县(市)委书记的轮训;培训部负责中青年后备干部还有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研究生院负责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和党校系统师资。中央党校还设有中直机关分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部队分部、国资委分校等,培训对应级别的干部。
中央党校是国家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现有博士授权点23个,硕士授权点33个。从1981年起,培养了博士生811人,硕士生1646人。截至 底,学校有工作人员1100多人,每学期在学校念书考生1600人左右。
党校研究生都可以当官吗?
中央党校是个培训为主的继续教育机构,去那里培训学习的都是地方官员。
1.中 央 党 校 是个培训为主的继续教育机构,北京总部的主体各个班次里省部级、厅局市级干部多,还有一直办的中青班,任务是培养后备省部级干部,每个省份区市各部委按条件选送厅局市级干部参与,再有就是专题性的宣传、组工、维稳、应急等班次,面向少部分县处级, 地方三级党校主体班都是官员,调干生班出来后获取了做官的通行证,几年内由组织部门一步一步择优具体安排,函授学院的本科毕业证是将后提拔的参照,在职研究生入学前要求副处级或劳模、先进工作者、重点培养对象,不存在有了文凭才可以提拔的问题。
2.中央党校有各种班次的,进入中央党校短时间培训的是要有一定级别的并由组织部选派的。中央党校也面向社会招收硕士和博士生,硕士和博士生是参与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列入国家计划招生的,和其他院校招生条件差很少。
当然可以的,党校研究生培养的就是干部
党校考试报名条件和标准?
中央党校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身体健康、学业水平成绩满足国家标准、提供国家需的证书材料、经过学历认证。学员在报考以前要先确定自己的信息是不是满足条件,假设不满足是没有资格进入考研复试的。
进中央党校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报考中央党校的基本条件就是学员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他境外人员是没有资格报考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想要进中央党校,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品德和社会责任感,还要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
报考中央党校的学生,身体健康需满足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学业水平成绩满足国家标准
报考中央党校,学员需是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生,主要涵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成人高校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和互联网教育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的人员,可以报考中央党校;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员,也可报考中央党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学员的学历一定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大学专科毕业到录取为研究生当年的9月1日),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同等学力报考)。
3、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学员,须出示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证书或成绩报告单(450分以上)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两篇在核心期刊发表的、和刚才报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考研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本科专业基础课。
4、年龄不能超出40周岁,身体健康状况满足规定的体检标准。
扩展资料: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职责是:
1、担负省部级、司局级和处级公务员的培训;担负部分优秀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训;担负受香港、澳门非常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培训公务员的工作;担负接受外国政府高中级公务员来华培训。
2、担负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和各个主管部门、各地方委托培训。
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步一步开展与本院主要学科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
4、向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还有相关部门推荐优秀考生。
5、研究公务员培训教育引导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参加制定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
6、负责本院培训考试教材和相关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编译工作。
7、紧跟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教学需开展科学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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