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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师备考须知:新增值税法10处变革!

时间:2019-12-05 11:52来源:热门考试资讯平台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考试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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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说明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该政策对2020经济师考试或将产生影响,等政策确定后,小编会及时更新相关资料,考生可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华宇网校会及时为大家推送2020年各地区经济师报名时间提醒,请及时预约!

通知原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占我国税收收入1/3的增值税终于要立法了,我们一起看看都有哪些变化之处,而这一政策将会对2020年经济师考生有哪些影响呢?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多少会涉及到增值税相关内容,下面,我们先来看看此次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10处变化吧:

一、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1.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

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提示】将金融商品转让单独从金融服务中独立出来征税。范围本身没有大的调整,但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再属于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

2.销售服务

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提示】和企业所得税法思路一致,不再区分劳务和服务。增值税中,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并入销售服务征税。

3. 销售无形资产

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 进口货物

二、纳税人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提示】此处变化非常大。起征点不仅仅金额提高,更重要的是从一项免税优惠变更为征税范围的确定。在免税优惠中,起征点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即使考虑了小微企业的普惠型优惠,季度销售额30万的优惠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的表述中,未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可以自愿选择按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那是否相当于一般纳税人单位也可以采用起征点下不征税政策,我们拭目以待。之所以存在自愿选择纳税的情况,应该是考虑专用发票的开具需要,纳税人需要给交易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话,那只能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这里涉及一处小调整。现行政策中,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优先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征求意见稿中,劳务并入了服务中,直接排除了代理人的扣缴义务,统一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境内”的含义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提示】此处调整很大。现行政策下,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同时,政策给出了“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无形资产、有形动产租赁不属于境内的例外条款。

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更加清晰,直接描述为“境内消费”,可以避免争议的存在。比如我们争议很大的2018年SPV公司的那道考题。“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1000+800+5)÷(1+6%)×6%=102.17(万元)

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增值税处理过程中,咨询费和设计费需要征税,按调整之后的政策更容易理解,服务虽然在境外提供,但是要在境内消费,所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四、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视同销售变化非常大,可以分为两类情形来理解:

1.原视同销售变更为不再视同销售,不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随着非应税项目的取消,这条政策不再适用。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这条变化对考陪的影响大,题目中有大量涉及到货物的公益性捐赠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处理,而且经常结合所得税捐赠的扣除一起考查。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征求意见稿没有再给出此项规定,我们初步判断,涉及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原视同销售说法变更,但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销售代销货物。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一方面,此类纳税人投资、分配,会计上本来就要确认收入,也涉及到正常的发票开具,规定为视同销售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增值税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总分机构单独纳税,代销、总分支机构的移送涉及到发票的流转,那么开具发票,涉及到增值税销售的确认。当然,具体规定到底如何执行,还要看正式文件和后续政策的出台。

五、“非应税交易”的认定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比较明显或根本性的变化是我们没有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现行政策下,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不缴纳增值税。比如我们举例常说,企业为员工提供班车,不用交增值税。那么以后,是否意味着企业这笔收入也要依法缴纳增值税,我们拭目以待。至于存款利息、征收征收补偿,很好理解,就不再多说了。

六、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提示】此处税率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是三档税率(未变更为两档税率),平移了今年4月1日之后执行的新税率。值得期待的是,征收率直接规定为3%,没有“另有规定的除外”之类的表述。我们有理由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5%的征收率,统一更改为3%,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当然,一切还要以正式出台的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为准。

七、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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