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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全文,学证券从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先看哪本书好

时间:2022-12-08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 证券从业网课视频
证券法全文

证券法全文?

全文涵盖: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根据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第二百零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未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者未分开办理有关业务、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有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有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客户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加证券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质上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未报送、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未经同意私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故此,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够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不允许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没有按照规定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恶意修改或者毁损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撤销有关业务许可或者不允许从事有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相关市场主体遵循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满足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注册、批准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采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多项措施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用监督管理措施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需要担负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没办法支付的,优先用于担负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用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可以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第二百二十二条 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都上缴国库。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故将他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需要满足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另外单独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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