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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3)

时间:2018-08-19 13:10来源:网络收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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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证券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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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证券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5)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上述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28)依照证券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29)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人的大脑和肢体一样,多用则灵,不用则废。只有锲而不舍的每天坚持学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才能通过证券从业考试!勤看勤学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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