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7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四、 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公司基于正常运行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于公司内部设立的相关职能机构。
(一)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除设立上述机构外,还要设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公司组织机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健全下列组织机构:
1. 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
【提示】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2.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提示】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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