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8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3. 董事会秘书
4. 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三)任职资格与离任审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述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髙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未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离任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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