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法规新旧变化对比,九大变化请关注(3)
变化七: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017年住建部征求意见函 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章 继续教育(新增)
变化八:统筹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2017年住建部征求意见函 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变化九: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2017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17年8月25日反馈到住建部。这些调整,有利于注册建造师的管理更加规范,不过现在仅仅是一封征求意见函,实施具体日期还是未知,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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