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3)
(8)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9)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
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称或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10)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
(11)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1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到评委会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答辩时间由评委会另行通知。
4.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在用人单位公开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
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5.评委会承办部门核查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聘任证书、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材料原件后,需要退回原件留复印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承办部门负责提供。
(四)加强专家库建设,把好评委关
进一步扩大高评会专家库评委遴选范围,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界限,注重吸纳高水平的本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优化评委队伍结构,同时加强对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调离本单位、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直厅(局)请于10月底前将推荐的各系列专家候选人信息录入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中的“评委管理”栏,生成电子文本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邮箱hnszgb2@126.com)。
(五)提高科学性,把好评审质量关
评委会的组建和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豫人职〔2007〕20号)进行。评审工作要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重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才评价导向,突出申报人的实际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创新人才评价方式,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特点,采取专家评审、面试答辩、考评结合、考核认定、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全面综合地评价人才,提高人才评价质量,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六)认真细致,把好完善手续关
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完善有关手续,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特别是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未通过具体原因、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情况等。在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结果信息,以便及时上网公示评审结果;15个工作日内上报评审会议纪要(包括开会时间、评委会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因、评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表决票(复印件)等原始资料。
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及时退还申报评审材料,确保无遗失、无错发。要认真落实评审未通过原因查询制度,将评审未通过原因录入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供申报人自主查询,并积极主动做好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解释工作。
三、强化服务,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承办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职称工作制度,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确保12月底前顺利完成评审任务。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工作制度,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真正让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少跑腿”。要认真受理、耐心解答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不得推诿搪塞,对没有政策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
四、其他有关问题及说明
(一)关于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申报问题
1.申报范围:我省中职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和成人教研室以及参照中职学校教师评审条件进行职称评审的县(市、区)党校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员。
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撤并或升格为高职院校的,从省政府下发文件起,给予3年(含当年)职称评审过渡期。过渡期内,除学校另有规定外,教师可选择参评中职、技校教师职称或高校教师职称,但一个年度内一人不得同时申报评审(含转评)两个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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